外甥写成外孙,名字日期都写错的遗嘱有效吗遗嘱继承律师 上海奉贤法院最新判决的一起"错字遗嘱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中,被继承人张先生将"外甥"误写为"外孙"、姓名"李炯"写成"李烔"的遗嘱,经两级法院认定合法有效,最终数百万遗产归外甥李炯继承。一辈子未婚未育的张先生,于2022年5月去世。张先生的两个姐姐通过法定继承公证分割部分遗产后,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发现了张先生留下的自书遗嘱,在微信上表明接受遗赠,后以该遗嘱为证据主张权利。张先生的自书遗嘱,遭到李炯大姨质疑,认为遗嘱无效。张先生于生前自书遗嘱,指定"大外孙李烔"继承其奉贤房产、200余万元存款及股票、邮票等。而在张先生实际的亲属关系中,其并没有外孙,但有外甥"李炯"。其自书遗嘱中出现三处明显瑕疵:亲属称谓错误:"外甥"误写作"外孙";姓名错别字:"炯"误写为"烔";落款日期不规范:"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误写作"二〇二年四月五日"。经审理,法院结合多重证据链认定张先生的自书遗嘱有效。首先是身份的唯一性。张先生未婚未育,并没有"外孙",且沪语中"外甥"和"外孙"发音相近);其亲属中仅李炯姓名与"烔"音形相近(沪语中"炯"和"烔"发音相同),且无其他相应匹配的亲属。然后是张先生的真实意愿成为佐证。遗嘱中所述的财产包括房产、存单、股票、邮票,与张先生实际资产吻合,落款写的时间2020年与张先生房产登记的时间一致;最后是程序的合法性。在李炯发现张先生的自书遗嘱后,于2023年3月13日,也就是发现遗嘱的第二天,通过微信声明接受遗赠,符合《民法典》60日期限的要求。法院引用了"误载不害真意"的原则,强调遗嘱效力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仅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件,笔误若不影响意愿判定且可补正,不导致无效。本案通过方言习惯、亲属排他性等生活事实形成证据闭环,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有效。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有效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权。法院未将张先生二姐与他的诉讼纠纷作为主要裁判依据,但指出二姐"从未去过张先生家,少有往来",进一步佐证遗嘱意愿的合理性。可见,法律应用从来都不是对照条文生搬硬套。我是吴律师,下期见。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