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与保姆同居17年,妻子始终不肯离婚,结果男子非要给保姆名分,于是把妻子起诉到了法院,死活要和妻子离婚,却遭到法院拒绝。于是男子立下遗嘱,打算将300平房子,4000万财物都赠与保姆,随后他再次上诉,最终法院判离。谁料妻子不服,便提起上诉,没成想二审期间,男子去世,于是保姆拿出遗嘱,要求拿走男子遗产,可妻子不给!气得保姆告上法院,可判决却让人非常意外。 刘某(化名)与妻子马女士(化名)曾携手打拼,积累了300平米的深圳房产和4000万的财富。然而,婚姻在岁月和外界诱惑的侵蚀下日渐脆弱。 2006年,因照顾家中老人,刘某雇佣了年轻保姆小林(化名)。起初,两人只是雇佣关系,但随着时间推移,刘某对小林产生了好感,而小林也因刘某的财富而被吸引。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并同居长达17年。 在这段关系中,刘某日益偏爱小林,忽视了与马女士的婚姻。他多次向马女士提出离婚,但她坚决拒绝。马女士并非对婚姻留恋,而是不甘心与刘某共同打拼的成果被他人夺走,不能接受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弥补刘某的婚外情。 刘某最初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保姆同居,存在过错,并且婚姻尚有挽回余地。法院考虑了马女士的意愿,最终不支持他的离婚诉求。 第一次起诉失败,并没有让刘某退缩,他深知自己时日无多,又急于给小林一个交代,于是悄悄立下遗嘱,白纸黑字写明,将自己名下的300平房产、4000万财物全部赠与小林,半点未留给妻子马女士。 立下遗嘱后,刘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要求离婚。这一次,法院综合考虑两人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刘某离婚态度坚决,且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本以为这场持续多年的离婚闹剧就此落幕,可马女士却始终不服判决,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随即提起上诉,希望能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保住自己的婚姻与财产。 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二审程序推进的过程中,刘某突发急病离世,这场离婚上诉案不得不依法终止。 此时的马女士,依然是刘某法律上的合法妻子,而小林则拿着刘某生前立下的遗嘱,理直气壮地找到马女士,要求按照遗嘱内容,拿走属于自己的300平房子和4000万财物。 面对小林的要求,马女士当场拒绝,在她看来,刘某与小林的同居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这份基于婚外情立下的遗嘱,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更何况这些财产大多是她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无权单方面处置。 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林被彻底激怒,一纸诉状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马女士履行遗嘱,将刘某的遗产全部交付给自己。 庭审现场,小林情绪激动地诉说着自己17年来对刘某的悉心照料,声称自己陪伴刘某走过了最艰难的岁月,这份遗产是刘某对自己17年付出的补偿,理应归自己所有;而马女士则痛斥小林破坏自己的婚姻,强调刘某立下的遗嘱违背公序良俗,且处置了不属于他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一时间,外界对此案议论纷纷,有人同情小林17年的付出,认为遗嘱是刘某的真实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也有人支持马女士,认为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伦理道德,法律不应保护这种不正当关系衍生的利益。 所有人都以为,法院要么会按照遗嘱判决小林获得遗产,要么会酌情分割部分遗产给小林,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所有人都感到意外——法院驳回了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刘某立下的遗嘱全部无效,其名下的300平房产、4000万财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刘某个人合法份额后,全部归马女士所有。 这份意外的判决,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反而恰恰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坚守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小林长期保持婚外同居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而刘某立下的遗嘱,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破坏自己婚姻的保姆,本质上是对婚外情的“奖励”,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配偶马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该遗嘱内容无效。 除此之外,法院进一步明确,刘某名下的300平房产和4000万财物,大多是其与马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打拼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未征得马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立下遗嘱,处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即便遗嘱形式上符合规定,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林虽然陪伴刘某17年,付出了一定的照料义务,但这并不能成为她获得遗产的合法依据。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情感关系与财产权益,而不是婚外情这种不正当关系衍生的利益。 正如法院判决中所说,婚姻的忠诚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终究会被法律驳回,也会被社会所不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