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比奥说总统决定打击伊朗前和国会的八人小组沟通过,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总统必须先向国会通报。卢比奥这时强调了一句“他们说有,但实际上没有”。这激起了我的一个很大疑问,美国总统到底有没有宣战权,总统在哪种性质的冲突中可以先行决定打击,在使用武力的问题上,总统和国会的权力界限是什么?在昨天,我们又获知了参议院投票表决了一项旨在叫停打击的提案,但最终未获通过。随后,众议院也对类似提案进行了投票,结果同样未获通过。这就更加加深了我的疑问,难道这场战争总统想怎样就可以怎样吗,国会几乎插不上话? 研究之后,这果然是美国宪法的一个大问题,非常有趣,也非常烧脑。如果你只想知道结论,结论就是总统决定打谁真就是他想怎样就怎样,国会缺乏事前、事中的控制权,基本只能秋后算账(就是弹劾)。如果你想知道原因,请看我再分析下去。 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有权宣战”,所以,正式的宣战权是属于国会的。但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是三军总司令,基于这一身份,历届总统都声称有权进行防御性军事行动或应对紧迫的军事威胁。什么叫紧迫的军事威胁,这就很值得寻思,因为嘴长在总统身上。这次打击伊朗,特朗普就说,如果我们今天不打它,它明天就要用导弹打我们,这就是紧迫的军事威胁。卢比奥帮腔道,如果我们现在不打它,到时候我们被打了,国会又要追我们责了。再加上,美国历届政府都有不经国会授权直接行动的先例,比如1999年克林顿打科索沃战争,没通过国会,2011年奥巴马打利比亚,也没通过国会,上次特朗特打伊朗和委内瑞拉,也没有通过国会。打完不都什么事也没有。 好了,根据宪法,就是这样。后来,在越南战争以后,国会觉得这样总统的权力太大了,所以在1973年通过一个《战争权力决议案》(War Powers Resolution),试图控制一下,这个议案规定: 1 总统必须在使用武装力量后48小时内通知国会 2 总统有权在60天内继续军事行动而无需国会批准 3 如果国会要求,总统必须在30天内撤出部队 4 国会可以通过决议案要求总统立即停止军事行动 但关键的问题是,这个法案没有配套机制,如果总统不做呢,国会也没有办法。这不是我的判断,而是事实,比如说克林顿打科索沃战争,轰炸持续了78天,奥巴马打利比亚,时间也超过了60天,这两项军事行动都突破了“总统有权在60天内继续军事行动而无需国会批准”的时间限制,但是,没有什么后果,也不可能有什么后果,士兵还在前线打战,也不可能说撤就撤,当然,美国军费的拨款权是在国会的,但是没有哪个议员敢在美国大兵拼刺刀的时候断了后方的补给粮草。所以,打就打了,这才是特朗普的的底气。 也就是说,就算昨天那项叫停打击的提案在参众两院都通过了,对特朗普来说也只是噪音,因为有执行效力的议案都是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特朗普不签署就只是废纸一张。 最后一关,就是弹劾了,但是弹劾要求非常高,要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审理,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才能定罪,定罪的后果就是立即免职。但是打伊朗这件事在美国支持比例还是非常高的,历届总统又有自行决定打击的先例,所以特朗普当然就没有什么危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