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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8岁老人得了帕金森,无法走路只能坐轮椅,她一辈子未婚,无儿无女,外甥想把

上海,78岁老人得了帕金森,无法走路只能坐轮椅,她一辈子未婚,无儿无女,外甥想把老人房子卖掉,带老人回家养老,可居委会表示: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外甥要先申请成为老人监护人才能卖房,可老人上面还有8个哥哥姐姐,也得征得他们同意,居委会才能盖章,律师又说要起诉立案,也得居委会同意材料才能走流程,这下陷入死循环了? 张阿婆78岁高龄了,住在上海闵行七宝一个老小区里。她这辈子没结过婚,也没孩子,年轻时候自己当女工、做小生意,日子过得一般。 前几年,阿婆被查出得了帕金森,一开始还能自己买菜做饭,慢慢的手开始抖,脚也抬不动,后来彻底走不了路了。 她每天只能坐在轮椅上,吃喝拉撒全靠保姆照顾。可阿婆每月退休工资才5000块,保姆光工资就要6800块,不够的部分都是外甥徐先生在补。 原来,徐先生是张阿婆大姐的儿子,住在江苏常州。前几年居委找到他,说阿婆没人管了。徐先生和妻子陶女士就经常开车来上海看阿婆,一来二去阿婆也动了心,觉得外甥可以依靠。 去年冬天,张阿婆彻底瘫在床上了。徐先生夫妇商量着,不如把阿婆接到常州去,身边有人照看,总比她一个人在上海强。 可张阿婆在上海的房子空着,每个月还要缴物业费,保姆也得花钱。徐先生就想把房子卖了,卖的钱都用来给阿婆养老。 可麻烦事来了,张阿婆因为帕金森影响,被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自己不能签字卖房子。 如果,要处理张阿婆的财产,得先有人当她的监护人,负责帮她管钱管事儿。 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想当监护人,得先拿到阿婆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书。 可居委会一听就犯了难,张阿婆家里亲戚太多了,她排行老九,上面还有8个哥哥姐姐,有的已经不在了,有的在国外,连联系方式都找不到。 万一随便同意了徐先生当监护人,哪天冒出来个远房亲戚说“你凭啥他管钱”,居委会可担不起这个责任。 居委表示,这事儿我们第一次遇上,得把所有亲戚都找齐了,问问大家的意见才行。 可徐先生找了好几个月,有的亲戚去世了,连子女都移民了,根本联系不上。居委也没办法,只能让徐先生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来查清楚阿婆的亲属关系,再决定谁来当监护人。 可律师说,这种案子法院一般不给立案,得先有居委会同意的材料才能走流程。 就这么一来二去,事儿就卡在这儿了,成了个“死循环”。 3月13号,居委的人上门问阿婆自己的想法。阿婆说话已经不太清楚了,只能含糊地表示:“房子给徐先生处理”。 可就算阿婆自己同意,居委还是不敢随便盖章——毕竟法律规定得找齐所有亲戚,谁也不想担责任。 有人说,其实很好解决,由居委会、亲戚和老人三方签协议,房子卖了,钱由政府监管,支付亲戚照顾老人的费用,亲戚只要能善待老人送终,老人去世后其剩余遗产由亲戚继承。否则,居委会有权收回亲戚对老人的监护与继承权。 也有人说,照这个问题展开看,现在老人万一去世,徐先生的付出就是白搭了。那今后对待独身老人哪个亲戚也不愿意管了,毕竟老人一没,法定继承人一大堆。 这事儿说起来真挺让人揪心的。徐先生夫妇本来是好心,愿意照顾无儿无女的阿婆,想把房子卖了给她养老,结果却被一个章卡在中间,动弹不得。 居委会的顾虑能理解,毕竟要是随便盖章,以后出了问题谁都担不起。可问题是,阿婆的身体已经等不起了。她现在连路都走不了,身边只能靠保姆照顾,万一哪天出点事儿,谁来管? 我觉得,居委会可以灵活一点。既然阿婆自己明确说愿意让徐先生管,而且徐先生已经照顾阿婆好几年了,不如先同意他当监护人,同时跟他签个协议:比如卖房子的钱必须用来给阿婆养老,定期向居委会汇报阿婆的生活情况。要是以后发现徐先生没做好,再撤销他的监护权不就行了? 再说了,徐先生要是图阿婆的房子,犯不着这么麻烦。他已经贴了好几年的钱了,要是真想要钱,早就可以不管阿婆了。别让程序上的条条框框,凉了那些真正愿意做好事的人的心。 从法律方面来看,徐先生夫妇愿意照顾无儿无女且患病的张阿婆,还打算卖房为其养老,这份心意十分难得。 张阿婆自己意识清楚时也明确表示让徐先生负责房屋买卖,可见她对徐先生夫妇是信任的。 如果,居委会担心其他亲属追责以及徐先生夫妇不履行赡养职责,这种顾虑虽有道理,但不能因噎废食。 老人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时间不等人,若一直卡在程序上,老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保障。 居委会在出具同意书后,并非就撒手不管了,而是有监督职责。 若发现侵害老人权益的情况,可提出撤销监护权。 所以,居委会不妨灵活一些,在充分了解徐先生夫妇情况后,先同意其担任监护人,同时做好后续监督工作。这样既能让老人及时得到妥善照顾,也能兼顾财产安全,让情与法更好地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