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案例。我们家的情况,和这起案例完全相同。父亲在2026年去世,母亲健在,五个子女一致同意,将父亲的份额经公证,放弃继承,全部归母亲所有,哥哥于2012年去世,母亲健在,承诺不继承哥哥份额中自己应得的份额(未公证)。母亲在2024年去世,其名下的房产,五个子女平分,因母亲在世时口头说明,由于哥哥去世早,在处理房产时,先从中拿出十万给侄子,其余部分,五个子女(哥哥的份额由侄子代位继承)平分,在办理公证时,我们四个在世的兄弟姐妹,一致同意,放弃母亲应继承而未继承的哥哥的份额,全部归侄儿所有。母亲应该继承哥哥的份额,经计算,可继承其房产总价值520万的50%,260万除3,86.67万,也就是说,母亲可继承86.67万,我们五个子女,可分得各五分之一,17.334万。然而,出于传统观念,我们四个,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在公证时,全部放弃了自己应继承的部分(其中一个姐夫(退休前是科级干部,他父亲去世时,有2万多遗产,他坚持要分,结果,分了四千多元),曾表示要继承17.334万,但我们四个明确表示,我们自己家的事,自己解决,不得外人干涉)我母亲生前曾表示,并要公证,她的遗产,二个女儿各继承10万,我哥的儿子,10万,剩余部分,三个儿子各三分之一,我明确表示,你的遗产,我们自己会合理处理,这个方案,被我拒绝了。我也曾对二个姐姐表示,母亲的遗产,在分配时,我绝对做到公平公正,不会让你俩吃亏。最后,母亲这套总价值270万的房产,扣除侄子的10万,剩下的260万,每人分得五分之一,也就是52万。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己的事应该自己解决,法律,不应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