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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艾某和段某短视频创业,两年多后收获百万粉丝,年收入过百万,可夫妻能够同

湖南长沙,艾某和段某短视频创业,两年多后收获百万粉丝,年收入过百万,可夫妻能够同患难,却不能共富贵,两人生活刚好起来,就感情破裂了。其他东西都可以分割,但是对于那个账号,夫妻俩谁都不愿意放弃。 32岁的丈夫艾某和30岁的妻子段某,是湖南湘阴县的一对普通夫妻。 2018年结婚后,很快两人有了孩子,段某不能再外出打工,就决定做短视频创业。 段某以自己的身份注册了一个账号,负责出镜、拍摄、文案、剪辑,主打生活记录,艾某在工作之余也偶尔参与灯光调整、设备维护维修、商务对接以及一部分运营,两人各尽所能,日夜打磨内容。 短短两年的时间,账号的粉丝量从0涨到了百万,成为小有名气的生活类IP。 他们每月稳定收益十几万,最好的时候一个月能赚近三十万。 很快,夫妻俩买了房、买了车,日子越过越红火,身边朋友都夸他们是“妇唱夫随,事业爱情双丰收”。 就在财富增长的同时,他们之间的矛盾也悄悄滋生,段某觉得自己出镜抛头露面,是账号的核心,所有功劳和收益应该都归自己。 艾某则认为,没有他的悉心帮助根本做不起来,两人经常为收益如何分配而吵得一塌糊涂,感情越来越淡。 2024年,两人彻底闹掰,协商离婚,房子、车子、存款都好谈,唯独这个百万粉丝账号,谁都不肯放手。 段某说:“账号是用我身份证实名注册的,脸是我的,风格是我的,跟你有什么关系?” 艾某反驳道:“这些都是婚后一起做的,我也曾熬着夜写文案,帮你对接,凭什么我一分钱都拿不到?” 段某为了独占账号,偷偷修改了登录密码,暂停艾某的所有操作权限,还悄悄转移了近20万带货佣金。 艾某发现后,直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就是这个百万粉丝账号及婚内全部收益。 庭审时,段某坚称账号是个人人格属性产物,不属于财产,不能分割。 艾某则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直播后台操作日志,证明自己也参与了运营,账号是两人通过共同努力做起来的,不能一个人独占。 经过对账号进行司法评估,结论显示,账号综合价值高达120万元。 最终,没有支持“账号归个人”的说法,在没有强行把账号拆分的情况,作出了判决: 账号归段某继续运营,段某向艾某支付账号价值40%的折价款,也就是48万元,婚内未分割的广告、带货收益52万元,双方平均分割,艾某分得26万元,段某私自转移的20万元,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艾某再分得10万元。 一场看似虚无的“数字争夺战”,最终以实打实的金钱补偿落下了帷幕。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百万粉丝自媒体账号,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怎么分? 首先,自媒体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是法律首次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意味着账号、网店、游戏装备等,都具备受法律认可的财产属性。 其次,婚内共同运营的账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认为,该账号注册于婚姻存续期间,粉丝增长、商业变现均依靠双方共同劳动,不是那一方的单独贡献,其财产性收益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账号分割遵循“人身属性优先+经济补偿”的原则,账号与段某的个人形象、表达风格、粉丝信任高度绑定,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强行过户或拆分会导致账号价值归零。 据此,判决账号归实际运营人段某所有,同时由段某对艾某的劳动付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比例结合参与度、贡献值酌定为40%。 第四,隐匿、转移虚拟财产,会被判少分或不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段某私自转移佣金,据此判决艾某再分10万元,既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也是对不法行为的惩戒。 虚拟财产不是看不见、摸不着就不算数,它和房产、存款一样,受法律严格保护。 这起离婚案,不仅是一场财产争夺,更是一堂全民普法课: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份合法劳动所得,不管是现实的房子车子,还是虚拟的账号流量,只要是夫妻共同打拼的成果,就该公平分割! 对于虚拟财产分割,你有什么看法?你身边有没有类似的故事呢? 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