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问题土地证索赔超千万被驳回#】 一桩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日前在河南禹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供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其主张。该证证号“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盖有“襄城县土地管理局”印鉴,发放时间为1993年10月6日。该证的“土地使用者”名叫丁某某,是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襄城县原副县长丁长发之子。2007年,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定书称,此证名下土地,因“全部变卖给陈某某”而解除查封。被告方庭外调查发现,该证所盖“襄城县土地管理局”印鉴,与同时期县土地管理局文书中的其他6枚印鉴大小不一致,且字体明显不同。3月11日,禹州法院作出“(2025)豫 1081 民初 248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