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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后施行“宫颈环扎”术,妻子诞下双胞胎夭折,宁波夫妇维权近8年,因一份鉴定书迎来转机

2018年10月26日,张女士在浙江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自然临产,分娩一对龙凤胎。然而,令人心疼的是,双胞胎随即被医院宣告死亡。而此前10天,张女士因严重感冒入住该院,医院检查称其宫颈管短,在治疗感冒之后施行了宫颈环扎。后疑因宫内感染,导致婴儿提前生产。张女士及丈夫林金忠以医院存在违规医疗行为诉至法院,在历经了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林金忠继续收集证据进行申诉。

图为林金忠申请复查材料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驳回

2025年1月,林金忠取得了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鉴定书,案件迎来转折。同年10月,林金忠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该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2月3日,宁波中院再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重审。

图为林金忠申请监督的材料被宁波市检察院驳回

“苦苦等了7年多,案件将重新一审。法院已通知我,很快将开始一审,我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近日,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林金忠哽咽地说。

感冒后施行“宫颈环扎”术,妻子诞下双胞胎夭折

生于1979年的林金忠至今记得,妻子张女士怀上龙凤胎22周后的2018年10月15日,意外患上了严重的感冒。不承想,一场悲剧就此上演。

“我心急如焚地带着妻子来到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因为怀了孕,医生为我妻子做了全面的检查后,告知妻子宫颈管短,需要进行手术。医生说,我妻子不仅感冒,还有炎症,需等病情好转后再动手术。”林金忠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回忆称,当时就诊的医生反复强调,如果不做手术,胎儿就保不住了,风险极高。对方还特意提到,主刀医生是该院妇产科的权威,且手术流程简单。

林金忠回忆,妻子在医院住了7天后,有了好转的迹象。当年10月22日下午,医院给妻子实施了环扎手术,并被告知手术很成功。然而,术后妻子的血压和体温一直居高不下,虽经各种方式治疗,却始终降不下来。

2018年10月25日晚上10点多,张女士的羊水破了。10月26日,其妻子一整天都在待产。林金忠称,当时检测到孩子的心跳正常,虽打了无痛分娩针,但妻子疼得死去活来;下午3点,打了催产素针,孩子还是没有生下来。

当晚8点左右,新生科儿科大夫出来告诉林金忠,宝宝出生,是一男一女。男孩感染严重、体重过小,存活希望渺茫,甚至有可能会脑瘫。

“医院劝我放弃这个孩子,我心如刀绞,犹豫了大概30分钟,最终含着泪签了字。晚上10点,妻子从产房被送到病房。”林金忠向记者回忆称,第二天准备去看孩子时,被医生告知孩子已不在了。

林金忠说,10月28日上午,医院就开始催促他妻子出院,他因有事下午赶到医院时,妻子已签字出院,于是便要求封存病历。“拿到病历复印件后,我发现上面写的出院日期是30日,但实际是28日我们就出院了。病历上写的2小孩出生就没了,我认为这与事实不符。”林金忠说。

图为林金忠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两审均败诉

记者从林金忠提供的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2019年2月2日,林金忠和妻子张女士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妇幼保健院)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法院于当月23日正式立案。

记者看到,林金忠夫妇诉称,受孕双胎后,因产检认为宫颈口短需要保胎,于2018年10月15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于同月26日自然分娩一活女婴、一活男婴,经被告抢救后建议放弃治疗。他们认为,被告医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医疗行为造成胎膜早破、双胎早产,怠于救治导致两新生儿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近303万元,另要求超过8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而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答辩称,原告“停经22周+5天,发现宫颈管短2天”入院,医院予以宫颈环扎术,该诊疗行为并无不当;张女士2018年10月26日02:18因胎膜自破,伴体温升高、不规则宫缩,考虑宫内感染可能,经告知,原告林金忠签字表示情况了解;当日13时40分左右,围产儿医师与林金忠沟通,基于超早产儿的预后,原告林金忠签字“放弃抢救”,原告张女士于19:36/19:45自然临产娩出二死婴。医院认为,对原告入院诊断明确、实施宫颈环扎术和张女士产时处理的过程均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原告张女士娩出的均为死婴,不存在被告怠于抢救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有两点,其一为被告是否篡改病历,其二为原告张女士娩出的是活婴还是死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双方对新生儿是活婴还是死婴这一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本案不具备委托司法鉴定的客观条件,也无需进行司法鉴定。如原告举证证明娩出为活婴,则在被告坚称为死婴、直接送去太平间的情形下,被告需对新生儿死亡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反之,则被告无需承担责任。现有证据显示,原告张女士娩出新生儿为二死婴,被告不存在怠于救治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不当诊疗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负担鉴定费用的诉请,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金忠夫妇的诉讼请求。

随后,林金忠夫妇又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林金忠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疗鉴定书让事件出现转机,案件发回重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林金忠在一审及二审上诉书中,均提及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对宁波妇儿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但未获准许。此后,他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林金忠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最高院回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但未获检察院支持。

林金忠告诉记者,他通过自学相关法律及医学知识,并请教专业人士后,开始将取证的重点转向医院对妻子实施的手术行为的必要性及手术对婴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林金忠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鉴定书,该鉴定意见称:“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对张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其宫颈环扎术后并发宫内感染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与其不足月胎儿流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鉴定日期为2025年1月16日。

拿到鉴定报告后,林金忠看到希望,通过多种渠道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10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年12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且林金忠又增加诉讼请求。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宜发回重审。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撤销该院(2021)浙02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55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重审。

图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裁决书

已接到法院电话将开庭,时间待定

林金忠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几天前我接到了法院的电话,跟我说时间还没定,估计离开庭的日子并不遥远。等了这么久,我期待公正的判决。”林金忠对记者说,这实在太不容易了,距离事发到如今的即将重审,都快8年时间了。

3月1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医患科,一名工作人员称,该事情由宣传科统一对外发布。记者又联系该院宣传科,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该起医疗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医院不宜接受采访,最终以法院判决为佳。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