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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

🌙“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不慎滑倒跌入田中溺亡。而后,大爷的家属难过之余,将村委会、农产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合计32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四川成都郫都区发生一起意外溺亡案件,引发不少网友关注。一名年过七旬的老人,早起出门进行日常锻炼,途经一片公共区域旁的稻田时,停下脚步蹲在田边想要洗手,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跌入田中,最终不幸溺亡。 老人离世后,家属将事发稻田对应的村委会、农产品公司一并起诉至当地法院,提出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索赔,总额共计32万余元,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给出了明确判决结果,也让不少人感慨,这类意外纠纷中,并非谁死谁有理。 这起意外发生在2024年5月的一天清晨,76岁的大爷常年保持早起锻炼的习惯,当天和往常一样独自出门,沿着熟悉的路线步行活动。 事发路段附近有一片用于农业种植的水稻田,属于当地统一规划的农田区域,周边也是村民和附近居民日常通行、活动的地带。大爷走到稻田边缘时,停下脚步蹲下身准备洗手,就是这个日常动作,最终引发了悲剧。 现场监控记录下了事发的完整过程,大爷先是靠近稻田旁的排水沟,不慎跌入后自行爬起,起身之后觉得手部沾染污渍,便继续走到稻田边,弯腰蹲下想要清洗。 蹲下之后,大爷腿部没能站稳,身体失去平衡直接滑入稻田中,后续没能自行起身,也没有发出有效呼救,等到周边路人发现异常并报警求助时,老人已经失去生命体征,经相关部门确认,系跌入稻田后溺亡。 事发后,家属陷入悲痛,梳理事发经过时,家属认为老人溺亡并非单纯自身原因,而是事发稻田的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家属提出,稻田周边没有做到足够的安全防护,田间地面湿滑没有相应提示,管理方没有提前排查隐患,才导致老人滑倒溺亡,因此认定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作为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随后家属整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家被告共同承担3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接到诉讼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涉案的村委会、农产品公司分别陈述了自身意见,同时提交了对应的管理证据,案件核心围绕两家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人溺亡与管理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 农产品公司作为稻田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这片农田的日常种植、养护和巡查工作,公司当庭提交证据,证实已经在稻田周边多处设置“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识,安排专人定期对田间区域进行巡查,稻田水深保持在80厘米左右,符合水稻种植的常规标准,没有超出农业种植的合理范畴,也没有人为增设安全风险。 村委会则表示,这片稻田属于正规农业用地,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村委会的职责是协助做好乡村公共事务管理,对于农田区域的日常管护,已经督促管理方落实到位,没有法定的义务对农田加装全面防护设施,也无法预见普通人会因蹲在田边洗手发生溺亡意外。 同时相关证据显示,老人本身患有基础疾病,事发前两年曾遭遇车祸,行动能力相较同龄人有所受限,属于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事发当天独自外出,家属并未陪同照看。 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各方举证材料、现场勘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逐一梳理案件核心要点。 法院审理查明,农产品公司作为直接管理者,已经设置警示标识、落实日常巡查,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种植水稻属于正常农业生产行为,不存在过错;村委会协助管理公共事务,没有违反法定管理职责,与老人溺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行动不便,仍独自靠近稻田边缘蹲下洗手,自身疏忽是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属对高龄且行动不便的老人,未尽到必要的陪同照看义务,也存在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一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网友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意外发生后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不能将自身疏忽导致的后果,全部转嫁给无过错的管理方,法律评判责任归属,会严格依据过错原则,不会单纯因为有人员伤亡,就判定另一方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没有复杂的情节,却清晰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公平原则,也让大家重新思考日常意外事故中的责任划分问题。 看完这起案件的完整经过和判决结果,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日常生活中,高龄老人独自外出,家属该做好哪些必要的防护措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