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是真得翻啊。
就在刚才,我又翻到个精彩案例。
被告人李某江,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就不多说了,当事人不仅认了,还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因此获刑2年。
强奸罪这里就有些门道了。
检察院指控,男方曾数次强奸女方,第一次因为女方儿子中途醒来,遂作罢;但第二次终于得逞。
检方指控,因为被李某江强奸,女方于事发后半个月从家中跳楼自杀,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
但李某江却否认自己实施过强奸。
其辩护人表示,女方及其家属表示,李某江曾三临其家门,按理说,女方家里应该会留下蛛丝马迹,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李某江曾进入女方家中,并对其实施强奸。
此外,女方陈述与证人证言间也存在矛盾,比如,女方在陈述自己被害时,表示其因受李某江威胁而不敢出声,其与儿子从未提过要报警求助,而两名证人则表示,女方曾要求报警求救等。
总之,在辩护律师看来,该案存在诸多可能性,也存在诸多疑点,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李某江不构成强奸罪。
而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李某江第一次进入女方家,只有女方的单方面陈述,以及其丈夫从女方处获得的传来证言,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
法院还表示,虽然女方最终跳楼,但其在第一次被试图强奸后,便可以报警求助,可直到最终跳楼,才有其丈夫报案,这显然不合常理。
另外,既然李某江曾试图强奸但无果,女方居然不采取措施防范漏洞,而是任由李某江故技重施,此处亦违背常理。
还有,被害人宁愿以死以证清白,也不愿报警求助,这也不符合常理。
总之,在法院看来,虽然李某江在作案时间上撒了小谎,但除言词证据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李某江曾进入女方家中对其实施强奸。
故法院最终判决,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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