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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浙江,一男子买车时,4S向男子承诺以后到店可以免费洗车、充电、吃饭。

“离大谱!”浙江,一男子买车时,4S向男子承诺以后到店可以免费洗车、充电、吃饭。令4S店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买完车后,天天往4S店跑,1年才365天,吃了260次饭。 这也就罢了,甚至还带盒饭打包,到4S店给自己的汽车充电时,还拉上自己的电动车,一起充电。 4S店是一忍再忍,直到见男子将车放到4S店的新车充电区域充电,担心剐蹭新车让男子挪车,因男子拒绝,与男子发生冲突。 男子不愿意了,认为4S店失信于人!与4S店发生冲突时,曾数次报警。 期间,4S店则觉得男子是无理取闹,也曾多次报警。 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后,4S店将男子拉黑。 事后,男子难以释怀,找到一汽车博主,希望对方帮自己讨个说法。 调解中,博主也认为男子不占理,提出帮助其将手里的4张保养券折现,每张398元,并为其联系其他4S店接受服务,劝说男子不要再去该4S店。 男子表示同意,但提出“以后一周去三次”!不过被4S店拒绝。 博主表示自己也没见过这样的事情,不知道该如何调解,才能让双方满意,遂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 有网友站在车主的一方,认为4S店既然向车主承诺可以免费吃饭、洗车、充电,车主去吃饭、洗车、充电都没毛病。认为4S店是玩不起。 而更多的网友站在4S店的一方,认为别的不说,打包、还拉自己的电动车去充电就太过分了。直言男子的脸皮也太厚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4S店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可见,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4S店销售人员作为4S店的工作人员代表了4S店,对男子所作出的买车后免费洗车、充电、吃饭的承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免费是不是就可以无限“薅”? 4S店提供的这类免费服务往往属于汽车销售与售后的附随增值服务,是商家为提升客户体验、留住客户、优化维保等待期间服务的配套举措,其核心前提是车主存在保养、维修、看车、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等等真实、合理的售后需求。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即便4S店没有明说,从行业惯例和合同目的的方面来讲,男子也应当理解4S店的真实意思。 男子一年累计就餐超260次,平均下来几乎每天到店蹭饭,远超正常车主一年几次、十几次的合理到店频次,显然已经完全脱离了“办理业务顺便就餐”的初衷。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男子的行为本质是钻漏洞并借机占便宜地薅羊毛!滥用自身权利的行为!商家有权停止为男子服务。 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人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男子的行为其实还构成不当得利,4S店将男子拉黑,停止为男子服务并无不当外,其实还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男子赔偿自身的损失。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