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在健身房洗完澡,而后一丝不挂从更衣室出来,准备去厕所,结果恰巧碰见一名男维修。与对方四目相对后,女子顿时羞耻不已,连忙用手遮挡自己的隐私部位,当天晚上,回家后,一回想起自己的遭遇,整个人都不好了,次日一早便前往健身房,决定让健身房给自己一个说法,让维修工给自己道歉,并给予自己一定的赔偿。不过,健身房仅仅只愿意退卡或者帮女子延长3个月的会员,双方闹得不欢而散。随后,女子更是气的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又被诊断患了急性应激障碍。随后再次向健身房讨说法,怎料,健身房的说法,让女子彻底蒙圈! 据悉,3月5号晚上,周女士跟往常一样在一健身房健身。 8点许,健身完一身汗的周女士,便去健身房更衣室的洗澡间冲了个澡。 周女士冲完澡后,准备去卫生间上个厕所,再回来穿衣服。 哪曾想,刚走出更衣室没几步,就看到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浅色裤子的陌生男子。 因为一丝不挂,与对方四目相对后,周女士顿时羞耻不已,连忙用手遮挡自己的隐私部位。 事后,周女士才知道这名陌生男子是维修工,原来是当晚女卫生间的管道坏了。 虽然如此,当天晚上周女士回到家后,一想起自己的遭遇,整个人都不好了。 次日一早,便前往健身房,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周女士的想法是,让维修工给自己道歉,并赔偿自己一些损失就行了。 然而,好说歹说,健身房仅仅只愿意全额退还周女士1980元的办卡费或者帮周女士延长3个月的会员。 因双方谁也不愿意接受对方的方案,最终闹得不欢而散。 而在那之后,周女士就天天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一闭眼就是当晚的画面,整个人精神状态差到极点。 最终实在扛不住去了医院一查,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周女士随后拿着自己的诊断凭证又与健身房多次进行理论,未果后便将此事曝光给记者,希望记者帮自己讨个说法。 然而,记者联系到涉事健身房,涉事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却给出了与周女士不一样的说法。 称,事发时只有保洁阿姨在场。保洁阿姨说,当时一直看着维修师傅,是师傅走了之后,周女士才从更衣室出来的。涉事维修工也说自己没看到周女士。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有没有看到先不说,健身房让维修工去维修女厕所,即便是保洁阿姨看着,怎么能保证没有女顾客从更衣室出来去上厕所。起码要通知一下女顾客,确实欠妥。 也有网友表示,这也不能全赖健身房,更衣室和卫生间是两个不同的区域,女子就不该不穿衣服去上厕所。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其实健身房的女更衣室和女卫生间都在同一女性专属区域,即便女子没穿衣服去上厕所也没有什么不妥。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应当预料到让男维修工维修厕所,可能会侵犯女顾客的隐私,但是却没有提前通知女顾客回避,如果侵犯了女顾客的隐私,就需要承担责任,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这样的事情,该承担责任的不是维修工,而是作为用工单位的健身房。 周女士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健身房,而不是维修工。 还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像周女士这样,与健身房就自己是否被看到的事情各持一词的情况下,周女士想要成功维权,就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 因而,也借周女士的案件,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平时一定要养成证据意识,学会用拍照、录像,甚至报警等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没有证据,最终吃哑巴亏!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