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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河南汝南,民营企业家受邀返乡投资,哪曾想,先后投资了上亿元后,反被警

“离大谱!”河南汝南,民营企业家受邀返乡投资,哪曾想,先后投资了上亿元后,反被警方2次刑拘,期间又被要求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以不到3000万元的价格将上亿元资产全部转给县政府。随后民营企业家被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免刑,民营企业家表示不服,历经16年被改判无罪。如今,已经73岁的民营企业家已经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认为县政府“以刑夺产”,希望能拿回自己的资产。 据悉,2002年,河南男子陈某创办了一家旅游发展公司,并参与了西安一河道治理项目,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005年,因河南汝南县的汝河因为污水排放问题,成了一条臭水河,汝南县县政府专程前往西安,邀请陈某返回家乡,帮忙治理河道。 因为河南是自己的家乡,陈某也没多想便答应了,随后,与县政府签订了一份汝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开发项目协议。 协议约定整个项目的投资估算大约是8500万元,全部由陈某的公司垫资施工,而县政府以610亩地作为投资回报,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如果陈某的公司摘牌,从土地拍卖款冲抵,反之,拍卖款归陈某的公司所有。 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后,陈某便开始组织开工。 2006年6月,陈某的公司取得了380亩土地的所有权,用工程款冲抵了9500元土地出让金。 其中自主开发了40亩,剩余的与他人签订了联营合作开发协议。 联营协议约定陈某的公司应向联营方收取1.2亿余元土地收益金。不过,陈某的公司仅向联营方收取了1695万余元土地收益金。 项目也进行的很顺利。2008年,便完成了最终审计,显示,项目决算总价为9586.9万余元,工程总价调整为1.01亿余元。 怎料,2009年6月,警方以涉嫌逃税罪将陈某刑拘、逮捕。 彼时因陈某突发脑出血病危,警方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而取保候审期间,即同年11月12日,警方又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再次将其刑拘。 而因陈某刚做完开颅手术,警方又一次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不过,这次取保候审当天,其就被要求与县政府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是,陈某公司在汝南的全部拆迁、基建投资、未售楼盘归县政府所有,作为交换,县政府承担陈某公司拖欠的1200余万元工程债务,并免追缴陈某公司向其他开发商转让土地所收取1695万元土地收益金。 2011年8月11日,检方以涉嫌逃税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同年11月3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没有逃税的故意,不构成逃税罪,不过,认为陈某取得了380亩土地的使用权后,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私自采取联营合作开发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考虑到,部分土地尚未完成征迁、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实际转移,陈某的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他人的土地收益金,社会危害性小,判决陈某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彼时,陈某还以为免刑,就是无罪,再加之身体不好,并没有上诉,也没有进行申诉。 后来,陈某才后知后觉知道自己并不是无罪。 2021年,恰逢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行动铺开。看了相关报道的陈某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进行了投诉。 驻马店市中院评查时发现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即汝南县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时,院长先介绍县领导的处理意见,违反了“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应按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的规定。最终启动再审程序。 转眼又是4过去了,2025年5月,汝南县法院认为再审认为陈某的公司已按当初与县政府的约定履行了工程义务,汝南县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抵偿工程款,并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视为土地出让金已缴纳完毕,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前提等等,撤销原判,改判陈某无罪。 随后检方表示不服提起抗诉,驻马店中院驳回了检方的抗诉,维持无罪。 从最初被刑拘到最终洗刷冤屈,整整过了16年。陈某也从一名中年,变成了73岁的老人。 不过,陈某的维权之路并没有结束。如今已经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认为当时县政府在自己取保候审期间,迫使自己签订,以3000万元拿走自己上亿元资产的行为,系“以刑夺产”,希望县政府归还自己当年上亿元的资产和孳息,向相关部门投诉。 据悉,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陈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过相关部门还未就归还资产一事作出回应。 县政府是“以刑夺产”不得而知,不过,《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县政府在陈某两次被刑拘,取保候审期间,与陈某签订明显不平等的协议,明显有趁人之危之嫌。 同时从从行政职权角度来看,县政府通过协议承担企业债务、接收企业经营性资产的行为,也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 也就是说,县政府与陈某当初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理应当退还陈某的资产。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