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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家中老人离世,家属请了道士帮忙办后事,道士指挥同村村民立纸楼时失误,纸

甘肃张掖,家中老人离世,家属请了道士帮忙办后事,道士指挥同村村民立纸楼时失误,纸楼上的金属杆碰到高压线,搬纸楼的村民当场触电离世。案发后主家和道士赔偿了村民家属33万元,但是家属认为,高压线是供电公司拉的,所以供电公司也要赔偿,于是起诉索赔60万。 2025年8月5号,民乐县新天镇某村的一位老人离世了,子女放完鞭炮,村民都知道了他家的事,纷纷过来吊唁。 离世老人的儿子也一家一家过去磕头,请村里德高望重的人过来帮忙主持丧事。 很快,子女在主事人的帮助下开始紧锣密鼓开始处理老人的后事,主事人找人请了道士过来超度。 8月6日上午,道士朱某带着丧事要用的东西就位了,并指挥过来帮忙的热心村民布置现场,李某就是过来帮忙的村民之一。 中午12:30左右,朱某指挥村民们摆放扎好的纸扎物品,其中村民李某几个人携手搬动一座纸楼。 朱某把自带的金属杆递给李某,让他们使用金属杆辅助,还叮嘱他们小心一点,别把纸楼弄坏了。 几人在朱某的指挥下,一点一点移动纸楼,把它摆放到指定位置,意外就在此时发生。 原来,朱某递过去的那根金属杆直直的竖在纸楼边上,朱某指挥他们的时候,没有注意到上方的高压线。 纸楼移动过程中的,金属杆碰到高压线,抬纸楼的4个人都触电了,旁边的村民发现不对立即施救,其他三人没有大碍,但是李某却在送去抢救途中离世了。 李某好心过来帮忙,结果却把自己的命搭上了,家属怎么都无法接受,非要让主家和道士朱某赔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主家和朱某是否需要赔偿? 首先,李某给主家帮忙属于义务帮工。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是出于热心,在老人离世后主动过来帮忙,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符合义务帮工的构成要件。 李某在搬动纸楼时触电离世,属于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主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主家请朱某来办理后事,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主家对整个葬礼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但是在这起事故中,主家的责任相对间接,事故主要是因为朱某指挥不当导致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的过错行为与李某的离世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朱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主家和道士朱某共同赔了李某家属33万,双方达成和解。 按理说事情至此已经告一段落了,但是李某的家属不知道听谁讲的,被高压线电死的,可以起诉供电公司,能获得一笔巨额赔偿。 于是李某的家属又起诉的供电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 据了解,案发地的高压线为10千伏线路,是村里为了进行水井排灌,才从供电公司拉了线。 当时,双方还签了合同,村里明确说,以后因为高压线发生的任何纠纷都由村里自行承担,和对方无关。 电线拉进来之后,平时的管理、使用都是由村里来进行的。 李某的家属起诉后,2025年10月,本案正式立案,供电公司申请追加村里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明确说不追究村里的责任,只追究供电公司的责任。 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就是因为这句话,让后续的判决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 一般来说,因高压线产生的损害后果,供电公司都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供电公司参与了高压线的经营管理,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 可问题是,这条电线拉进来后,供电公司就和村里签了合同,双方约定后续产生的纠纷,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 并且通电后,涉案线路就由村里维护管理,供电公司实际上对线路没有巡查、检修、维护的义务,也没有参与经营。 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供电公司是不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已经移交给了村里。 但是庭审的时候,李某家属又明确表示不追究村里的责任,这也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向村里索赔的权利。 最终经审理认为,原本村里是涉案电路的产权人和经营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本应该承担责任,但李某家属自愿放弃,应予以支持。 最终,李某家属的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