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8岁的曹天乐因为一次善心之举,帮陌生人换了5万块钱现金。不料,却被对方反咬一口,起诉自己借款不还。2年多的时间里,曹天乐不仅要应付官司,还要面对街坊邻居的指指点点,实在憋屈至极。难道好人没好报吗? 事发时,曹天乐才18岁,在父母的帮助下在湖南沅江市开了家炒货店。当时他忙着进货和盘点库存,突然来了一位中年大叔,让他帮忙换5万块钱现金。 曹天乐是个刚成年的小伙子,不知道生意场上的人心险恶,看到对方给自己转账了5万块钱到账,毫不犹豫地把店里所有的现金凑了个数,给了对方。 当时也没有打任何字据借条,没留下任何凭证。 正常人都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可就是这看似正常的一进一出5万块钱,给曹天乐的人生上了一场法律大课。 一个月后,换钱的大叔刘某来店里找曹天乐要钱。 曹天乐都懵了,还什么钱?这不是跟我换的钱吗? 刘某拿出转账记录,当场指控曹天乐收了自己5万块钱,要求立马还钱。 曹天乐当然不认,双方争执起来。 刘某离开后,曹天乐本以为事情会告一段落,没想到过几天便收到了一张传票。 这事来得太突然,18岁的曹天乐哪遇到过这种场面,生活和工作全被打乱了。 最糟心的是,这事被家人知道后,爷爷奶奶每日每夜都睡不着,天天打电话询问案件情况。 好在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案件一审时,由于原告刘某无法举证5万块钱是借给曹天乐的,所以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刘某再次上诉,又被驳回,维持原判,以终审结束。 本以为案件到此就结束了,可万万没想到,没有达到目的的刘某又以“不当利得”为由,起诉曹天乐,要求返还5万元借款。 结果还没开庭,刘某自己先撤诉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人会有疑问,刘某每次起诉都是想要这5万块钱,为什么还能起诉第二次?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刘某第一次起诉,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指控曹天乐借了钱不还。但由于没有实际的借条,转账时也没有备注资金用途,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这5万块钱是刘某借给曹天乐的,所以他败诉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次起诉,是以“不当利得”为由,刘某应该是想着既然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那只要证明曹天乐没有收钱的理由不就行了。 但由于刘某无法提供确实证据举证,所以心虚地撤诉了,但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刘某的如意算盘打得再响,也逃不出法律的公正裁判。 但这件事在当地传出去后,曹天乐的生活严重收到干扰。 先是店铺的生意下滑,原来的老客听说了这件事,对曹天乐的人品产生了质疑,毕竟生意场上,诚信最重要。 再是自己的家人在村里受到邻居们的指指点点,脸面上都挂不住。 虽然最后证明了曹天乐确实是被冤枉的,但天下悠悠,难堵众人之口。 曹天乐不甘心,凭什么自己一点错都没有,还要遭人非议,这让人以后怎么在社会上立足。 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请了一个演艺团以五万块钱为主题,在自己店铺的附近进行戏剧演出,号召了方圆百里的邻居都来观看,希望他们能借此了解各种诈骗手段。 不过曹天乐是不会就这样善罢甘休的,转身他就咨询律师,准备起诉刘某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诽谤自己。 他说,不管花多少钱,都要讨回一个公道,不能放过那些居心否侧之人。 那么曹天乐的这场诉讼,会有什么结果呢?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捏造曹天乐借款5万元的事实,非但拿不出可靠的证据,还妄想二次上诉,如果经过核实事情属实,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管最后这场诉讼结果走向何处,曹天乐的行为都值得大加赞赏。面对刘某的刁难,他没有选择逃避,而是迎难而上,给自己和家人都留足了体面。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