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10天之内一连在一烟酒店买了8瓶飞天茅台,买完后,没有打开尝一口,就觉得是酒有问题,反映给市监局。市监局鉴定发现确实都是假酒。男子随后便将烟酒店告上法庭,要求烟酒店退一赔十。怎料,烟酒店喊冤,表示酒都是上游供应商提供的,自己并不知道是假酒,而因男子没打开酒尝一口等,就断定是假酒,怀疑男子是职业打假人!法院这样判! 据悉,不久前,男子陈某在一烟酒店里,在10天之内先后买了8瓶飞天茅台酒。 随后,觉得酒有问题,便反映给了市监局。 市监局委托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陈某购买的这8瓶酒进行了专业鉴定,结果显示这8瓶酒的外包装特征和正品不相符,也就是说全是假酒! 拿着鉴定报告后,陈某便一纸诉状将烟酒店告上法庭,要求烟酒店退一赔十。 陈某的依据的正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不过,法庭上,面对陈某的控诉,烟酒店老板喊冤,辩称自身卖的酒都是上游供应商提供的,自己也不知道是假酒。 此外,烟酒店还认为陈某买了酒一口没有喝,而且10天之内一连买了8瓶,应该是故意知假买假,目的就是为了钻法律的漏洞牟取高额赔偿。 1、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地2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烟酒店能不能以不知道是假酒为由拒绝赔偿?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存在“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任意情节之一的,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明知”,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烟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核查商品真伪的义务,即便事先确实不知道是假酒,但是如果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或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是视为知假售假,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那如果陈某是职业打假人,烟酒店是不是就可以免责? 职业打假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会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此类情形通常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不过,食品、药品领域比较特殊。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3、那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具体到本案,由于烟酒店虽然辩称不知道酒是假酒,但无法举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陈某在10天内买了8瓶茅台,也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消费范围,存在知假买假的嫌疑。 法院最终认为陈某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为2瓶,判决烟酒店退还陈某的全部购酒款,再以这个合理消费范围2瓶酒的价款为基数,支付陈某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