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福建宁德,15岁女孩被人打后,找了一些人去教训打她的人。事后,有人报警,民警便通知女孩及其母亲前往派出所做笔录。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过程中,派出所教导员竟然借故支开女孩母亲,在办公室里猥亵了女孩。事后,虽然派出所教导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但是女孩父母难以释怀,认为量刑过轻打算申请抗诉,并提起民事赔偿。 据悉,去年6月初,15岁的女孩小君因被人打了,随后难以释怀,便找了一些人帮忙去教训了一下打她的人。 事后,有人报警,民警通知双方做了口供、笔录后便让双方回家。 当天小君回家后,民警又给小君的母亲打了个电话,让其带着小君再到派出所做一个笔录。 小君的母亲当时也没多想,便带着小君前往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将小君母女二人带到自己的办公室里,而后借故将小君的母亲支走。 而回到家后,小君的母亲便发现小君该吃饭不吃饭,躲在房间里大声哭泣。 小君的母亲起初还以为是小君在派出所挨了骂,心里接受不了,并没有理会小君。 直到看到小君情绪失控走出房间才询问小君,再三追问下,小君竟然说是被李某猥亵了。 小君的母亲第一反应是“怎么可能!”但是见小君说的真真切切,便联系了小君在外工作的父亲。 小君的父亲的第一反应也是“不信”,随后见妻子一连给自己打了3个电话,听到电话里女儿的哭声,起了疑心,与妻子通话后,便立即给李某打了个电话,询问李某情况。 “你不要诬蔑警察”“我不会拿我自己的前途去开玩笑的”……电话里,李某极力否认,还要求小君的父亲带着小君到派出所与自己对质。 虽然如此,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想法,小君的父亲还是报了警。 当地警方介入后,李某起初还是予以否认,而直到警方在李某裤裆、警服、指甲缝、板凳扶手、办公室垃圾桶以及小君鞋子鞋带表面等多处发现其的精 液,其最终才承认在办公室里强制小君为自己口等猥亵行为。 据悉,不久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李某最终被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李某未当庭提起上诉,判决还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 李某所在的单位,也表示只要判决一生效就将李某开除。 不过,小君的父亲想不明白一名守护一方百姓的基层派出所教导员,怎么会对一位年仅15岁的小女孩下手,而且还是在派出所的办公室里。 又想到,事发后,自己的女儿经常情绪崩溃、做噩梦,甚至还多次离家出走、自伤自残,而至今为止,李某只是在开庭时说了一句对不起,李某的家人也没有进行过任何道歉。 更是难以释怀,认为对李某的量刑过轻,表示无法接受一审判决,准备申请抗诉,并提起民事赔偿。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第8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小君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李某的行为至少要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如今小君虽然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并非儿童,李某最多也就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虽然李某的行为令人气愤,但是一审法院考虑到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李某2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小君的父亲即便申请抗诉怕也很难改变结果。 而民事赔偿方面,小君的父亲在申请民事赔偿时,可以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即“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确定诉求,准备证据。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