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支付400元嫖资后,开灯看清脱掉衣服的女子长相后,嫌弃对方不好看,想要反悔,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被突击检查的民警逮个正着,认定为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认为主动放弃不构成“着手实施”,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2024年某个凌晨,青岛城阳一栋住宅楼里,桌上躺着一条400元的转账记录。 它的主人小王,正在和一个陌生女人因为"退钱"的事吵得面红耳赤,声音越来越大,直到门外的巡逻民警听见了动静。 故事到这里,其实已经结束了。 小王在外地出差,空闲时脑子一热,在QQ群里看到招嫖信息,加了个叫"看茶品茶"的中间人微信,聊了几句,400块一次,谈好了,按着对方发的定位直接去了。 扫码付款,女子按约定开始脱衣。小王随手开灯,想看看真人长什么样。 就是这一下,出了事。 真人和朋友圈照片差得太远,小王当场喊停,要求退款。女子不干,说衣服都脱了,时间耽误了,钱不退。两个人吵起来,民警进来,看见现场、看见转账记录,直接把人带走。 公安认定:嫖娼,行政拘留5天。 小王心里很不服气。他觉得按照自己的想法,钱款已经支付,而且自己全程没有接触、没有实际操作,不存在主动行为,不应该受到相应处罚,因此对处理结果表示不理解、不认同。 这个逻辑,听起来有点道理,其实差得很远。 公安部对嫖娼行为的认定有明确批复,三个要素:双方互不相识、以钱财为媒介、已经着手实施。小王和女子是陌生人,400元已付,女子已经开始脱衣——三条全中,一条不差。 "着手"这个词,不是指你有没有碰到对方,更不是指事情有没有"完成"。 付款那一刻,就已经着手了。 小王不甘心,先申请行政复议,驳回。再起诉公安,要求撤销拘留,一审驳回。上诉二审,这次他换了个说法——说自己属于"主动中止",应该从轻处理。 法院把话说得很清楚:你不是中止,是未遂。 这两个概念,差的不是一点半点。 中止,是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凭自己的意志主动停下来,没有造成损害。注意那个关键词——凭自己的意志,是良心发现,是主动悬崖勒马。 未遂,是行为人本来想做,但因为某个"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做成。 小王为什么停下来?因为嫌对方丑。 这不叫良心发现,这叫"对方不符合期待"。动机不在法律允许的自留地里,法院不会因为你嫌人家长得难看就给你开绿灯。 想翻盘,方向就错了。 行政复议败,一审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00元没退回来,5天拘留坐完,三轮救济的时间和精力全打了水漂,违法记录白纸黑字。 网上有人替小王叫屈,说:"钱花了,服务没买到,这不跟网购没收到货一样吗?" 这话让人哭笑不得。 嫖娼不是消费行为,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违法合意在你掏出手机谈价格的那一刻就已经达成了,付款只是把这个事实钉得更死。你不能一边踩着红线一边还想保留反悔的权利。 法律不是菜市场。 这件事真正值得琢磨的地方,不是小王输没输,而是他在每一个节点上的判断有多离谱。 他以为付了钱就锁定了服务,没想到付款本身就是证据。他以为开灯是在"验货",没想到灯一开,因果链就扣死了。他以为要求退款还有回旋余地,没想到争吵声把警察引来。他以为法庭上改改说法能救自己,没想到法律看的是整体行为,不看你事后怎么解释。 每一步,他都在用一个更大的错误去补救上一个错误,最终把自己堵死在一个出口都没有的角落里。 400块,最终换来的是5天自由、三次败诉、一份永久的违法记录。 从他在QQ群里扫到那条招嫖信息、手指动了的那一刻开始,这笔账就注定要还了。 参考信息:澎湃新闻.(2023-08-14).罗翔:嫖娼未遂和预备,该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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