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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出新高度?!”陕西渭南,男子去一公司洽谈项目,并参加该公司负责人组织的晚宴。

“讹出新高度?!”陕西渭南,男子去一公司洽谈项目,并参加该公司负责人组织的晚宴。该公司负责人得知男子患有高血压,没有带酒,吃饭时,也没人劝男子喝酒。临结束时,男子不好意思了,为表达感谢,主动给自己倒了小半杯啤酒并抿了一口,结果第二天被人发现死在酒店里。事后,医院认定男子的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男子家属表示没有异议,也不同意再做尸检。怎料,男子家属给男子办理完后事后,将涉事公司及与男子一起喝酒的3名人员告上法庭,索要143万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2023年5月15号,吴某与一家公司洽谈项目。 对方也挺重视,提前给吴某订好了酒店,下午,在吴某完成了考察后,又组织了晚宴,宴请吴某。 晚宴开始前,因为吴某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自身患有高血压,不能喝酒。 该公司负责人听了也很上心,没带任何酒。 饭桌上,该公司的一位工程师,想着喝点啤酒解解馋,就点了三瓶啤酒,和另外三四个人分着喝。 不过,大家都记着吴某有高血压,没人提喝酒的事,更没人劝他。 眼看饭局快结束时,吴某心里过意不去,觉得对方这么热情招待,自己不表示一下就太不懂事了。于是拿起桌上的小玻璃杯,给自己倒了三分之一的啤酒,随后端着酒站起来,敬了一下大家,抿了一小口。 饭后,该公司负责人安排人员将吴某送回酒店。 等安顿好吴某后,该公司的人员便离开。 谁料,次日下午1点许,酒店工作人员按惯例去查看客人是否需要续住,敲了吴某所在的房门见无人回应,便用备用钥匙进入房间。 结果发现,吴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酒店的工作人员吓坏了,赶紧打了120,但是悲剧的是,吴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医院认定吴某的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当地警方也介入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后,也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吴某的家人没有异议,认为死者为大,也不同意再进一步通过尸检确定吴某的具体死因。 谁料,吴某的家人在给吴某办理完后事后,不愿意了,扭头将涉案公司以及事发前与吴某吃饭时,共同饮酒的3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143万余元损失。 吴某家人的理由是,涉事公司的员工在知晓吴某患有高血压不能喝酒的情况下,仍主动要了几瓶啤酒,对吴某形成了明显的心理诱导,对吴某的饮酒行为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随后在吴某喝酒时,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制止吴某。在明知吴某不能喝酒,但已经喝酒的情况,将吴某送到酒店后,也没有安排人员看护吴某,关注吴某的身体状况等等,未尽到饭局组织者以及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涉事公司员工在饭桌上喝了酒,但是几个人全程下来,喝了不到两瓶啤酒。又因无人劝吴某喝酒,是吴某自己主动饮酒,并且仅仅抿了一小口,面对吴某家人的控诉,涉事公司及3名喝酒的人员纷纷喊冤。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前提的。不是只要一起吃饭、有人出事,其他人就必须赔偿,关键看同饮者有没有过错,且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同饮者有没有过错,通常看是否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或者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极力怂恿对方喝酒,以及在对方醉酒后是否履行照顾、护送义务。 具体到本案,由于吴某提前说了自己有高血压不能喝酒,涉事公司负责人特意没有带酒,饭桌上虽然有人喝酒,但是没人劝、灌吴某喝酒的情况; 吴某虽然抿了一口啤酒,但是是自愿的,没人强迫; 饭局结束后,涉事公司也安排人把吴某安全送到了酒店,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公司及3名被告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并无过错。 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又因吴某是被安全送到酒店几个小时后才死亡,医院的死亡证明只写了吴某是“呼吸心跳骤停”,吴某的家人也不同意尸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的死亡与饭桌上抿的那一口啤酒有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吴某家人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11164元,减半收取计5582元,全部由吴某的家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吴某的家人表示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不过最终并没有改变结果,又损失了11165元诉讼法。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