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两岁半的儿童坐婴儿车的时候,后脑勺着地摔伤了。父亲认为是婴儿车的问题,找到当初卖牛奶的店家,让他们给予赔偿。当时是他在这里买了一箱牛奶,店家送给他的婴儿车。店家赶紧联系厂家,说他们的婴儿车出问题了,让对方赶紧出来解决,不然还会影响自己的牛奶生意。可是厂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婴儿车不会有问题,是小孩的家长将小孩放置的位置不对,太靠后面了,那里是空的,自然会摔倒。可是孩子的父亲却说,他们放的位置是靠前,没有靠后,必须要厂家和店家给个说法。 夏先生的孩子牛奶吃完了,他便到店里去选购,店家看到老顾客来了,也马上给他推荐起来,说你只要买一箱就可以送一个婴儿车。 夏先生看了看婴儿车,感觉质量还不错,要是天气暖和,推着去交友还挺不错的。 这时候,店家看出了夏先生的心思,便又说到:你孩子两岁半,吃牛奶的量正是比较大的时候,买一箱又划算,还有婴儿车相送,实在是不要错过了,这是机会呀。 夏先生询问了自己妻子的意见,对方也觉得还不错,反正孩子都要吃牛奶,多买一点也行。 就这样,他们买了一箱牛奶,对方送了一个婴儿车给他,回去后他们就开始使用起来。 可是两人对这个婴儿车还不太了解,刚把婴儿车一打开,妻子就把孩子抱上去试。 可是她刚一松手,孩子朝后一仰,而婴儿车的后面没有支撑力,随即婴儿就摔倒在地,后脑勺先着地给摔伤了。 夏先生和妻子赶紧带孩子去救治,随后夏先生又赶到店里,并把视频给店家看,说他们的赠品有问题,所有的医药费得他们来出,还得赔偿一系列的其他费用。 店家一看也吓坏了,这婴儿车的检测报告在这里啊,不会有问题,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毕竟这个事情是婴儿车造成的,他赶紧联系厂家,让他们出面来解决。 他认为,即使要赔偿,也不应该承担大头,应该是厂方。 而厂方的工作人员开了视频后,直截了当地说婴儿车没问题,是孩子坐的位置有问题。 他说这个婴儿车设定了孩子的座位,但是夏先生他们让孩子坐得靠后了,后面本来就是没有支撑的,这一坐自然会摔倒。 但是夏先生则认为孩子肯定是坐在该住的位置,而孩子坐好后,就朝后面仰了一下,结果后背那里就无法承载孩子的重量,才摔倒的。 夏先生就认为,你既然是婴儿车,为什么不设计后仰时要有支撑力呢?显然就是厂方的问题。 而厂方觉得,这一款婴儿车只要坐在该坐的位置,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就是孩子坐得靠后了,说什么也不认为是他们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婴儿车若存在设计、质量缺陷或安全警示不足,厂家必须承担责任;夏先生既可以找店家赔偿,也可以找厂家赔偿,店家赔偿后可再向厂家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婴儿车作为婴幼儿专用产品,必须保证乘坐安全,若无有效支撑、无危险提示,即属于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认定产品有缺陷。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买牛奶赠送婴儿车属于附义务赠与,并非无偿赠送,店家不能以“赠品免费”为由拒绝担责,必须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所以,赠品婴儿车视同销售商品,店家与厂家均负有质量与安全保障义务。 婴儿车若存在后仰无支撑、未标注安全乘坐区域、未提示危险等问题,即构成产品缺陷,厂家与店家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如已尽到基本看护义务,则无需承担主要责任;夏先生可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向店家或厂家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小丽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