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15岁女孩,因校园打架被派出所叫去做笔录。期间,教导员让女孩母亲离开,留女孩一人在办公室,并强行侵犯了女孩。事后,女孩父亲当即向上级公安报案,最终教导员因犯强制猥亵罪判刑2年9个月。女孩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多次离家出走,父亲认为判的太轻,决定抗诉! 2025年6月16日下午,小月母亲接到镇上派出所电话,称其女儿和同学在学校打架,需要她尽快赶往派出所。 看到母亲赶来,小月满眼委屈地说,是对方先动的手,她才找人打回去的。 当事人双方做完笔录和口供后,各自回家。 可没多久,小月母亲再次接到派出所电话,需要小月再次到派出所做笔录。 小月母亲没多想,本着配合执法的态度,带着小月再次到了派出所。 刚到派出所,教导员李某就对小月母亲说:反正你店里生意也忙,没事儿,你先回去嘛你,我问孩子两句话就让她回去了。 小月母亲心想,这是在派出所,能有啥危险?于是便放心离去。 可她万万没想到,她心里认为的最安全的地方,确是毁了女儿一辈子的地方。 小月母亲刚离开一会儿,李某的真面目就露出来了,他告诉小月,打架斗殴是要被拘留的,以此胁迫小月配合他。 然后便在办公室堂而皇之的对小月进行侵犯。 回到家后,小月的情绪异常奇怪,跟妈妈说她很恶心,不想吃饭,把自己关在屋子里大哭。 在妈妈的耐心询问下,小月才说出了自己被李某侵犯的实情,过程极其恶心变态,妈妈既心疼又愤怒,立刻打电话告诉了小月爸爸。 张先生(爸爸)得知后,立刻跑去派出所质问李某,可他却极力否认,言语中还暗藏威胁。 张先生立刻向上级公安报案,公安机关立刻成立调查小组核实以及第一时间做了物证鉴定,发现李某所在办公室垃圾桶表面上的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以及擦拭手纸上的斑迹,和办公室藤条椅上的斑迹,还有小月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上的斑迹,以上经检测,均为李某本人的体液。 庭审时,面对确凿的证据,李某无从辩驳,当场认罪。 最终,法院以强迫猥亵罪,判处李某2年9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意志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人说,这判决太轻了,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李某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无视法律,更应该从重处理。 此事发生后,小月的精神一直不稳定,经常把自己关在屋子,严重的时候,会用小刀划手臂。 此事不仅对小月影响很大,对他家里人影响也不小。 流言蜚语满天飞,张先生的店铺也没有办法正常营业,只好关闭,一家人的生活简直是雪上加霜。 为了躲避流言蜚语,小月多次离家出走,人身安全难以保障。 张先生称,判决太轻,而且这件事情发生到现在,他们没有接到李某及其家人的任何道歉。 张先生决定,申请抗诉,并找律师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毕竟李某的行为,摧毁了小月的一生,2年9个月的处罚,着实轻了,张先生不接着一审判决也是情理之中,可以理解。 该案例中,李某身为派出所教导员,本应守护正义,却知法犯法,利用职权侵犯小月,其行为令人发指。 法院以强迫猥亵罪判处其2年9个月有期徒刑,虽证据确凿,但不少人认为量刑过轻,毕竟对小月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其精神受创、家庭流言不断、生活陷入困境。所以应该重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