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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梅姨落网##打击拐卖人口应买卖同罪数罪并罚# 将活生生的人做为买卖的标的

#人贩子梅姨落网##打击拐卖人口应买卖同罪数罪并罚#

将活生生的人做为买卖的标的去获利,是十恶不赦可恶至极的得罪。我也认可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人贩子的拐卖动机。所以,对于收买行为,也十分令人痛恨。但要不要买卖同罪来惩罚,其实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命题。

首先,人贩子的主要动机是出卖获利。但收买者的动机一般是复杂且多样的,这也是立法和司法中需要审慎对待的一点。比如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填补情感空缺。但也存在少数极端情况,收买儿童是为了将其作为乞讨、盗窃的工具,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剥削。尽管这些动机都不能成为其犯罪行为的合法性辩护,但从主观恶性的角度看,一个因无法生育、希望有个孩子而犯下收买罪行的家庭,与一个将贩卖儿童作为职业、冷血无情的犯罪集团头目相比,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通常被认为是有区别的。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需要对不同程度的“恶”作出区分,并予以相应的回应。

收买者的行为,虽然为拐卖市场提供了需求和金钱动力,是犯罪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个孩子与家庭的骨肉分离。他们面对的是一个已经被拐卖的儿童,他们的行为是对这种犯罪状态的延续。尽管这种行为同样卑劣,但在因果关系上,这种行为的危害性目前还是被评估为次于源头的拐卖行为。

其次,人贩子在拐卖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绑架、拘禁、暴力胁迫、使用麻醉药物等极端手段,对儿童的身心造成直接、剧烈的伤害。而收买者在购买之后,虽然也构成了对儿童人身自由的非法控制,但在很多情况下,其目的可能是为了“抚养”,未必会持续性地施加暴力。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收买行为的危害性小,只是在行为上,收买行为的暴力性和直接侵害程度通常低于拐卖环节。那些买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极端情况也通过《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数罪并罚内容进行了相应处理。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在拐卖案件中,保护为首要原则。如果将所有买家与人贩子一刀切地处以同等刑罚,可能会产生不好的效果。买家往往是孩子现在生活的主要照料者,如果他们害怕刑罚,可能会对孩子施以严重暴力,甚至不愿意配合解救。我们需要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被拐卖的孩子。现行《刑法》第241条中“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它向收买者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受到惩罚;但如果你能善待孩子并配合解救,法律会给予你一定的宽宥。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引导犯罪分子,为解救工作争取到宝贵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拐儿童的安全。这是一种很现实的立法,就是我们的首要目标是孩子回家,而非单纯的一味重罚。

最后,买卖同罪也并不利于瓦解买、卖共同体。司法实践中,查清一个完整的拐卖链条往往非常困难,人贩子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而收买者作为链条的终端,往往是案件突破的关键。如果买卖同罪,收买者与拐卖者就形成了更为牢固的利益共同体,他们会一致对抗司法调查。而买卖不同罪,使得收买者在法律地位上与拐卖者相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收买者提供线索、指证上游人贩子的心理门槛,有助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摧毁整个犯罪链条。

所以,目前来看,呼吁买卖同罪还是有很多理论和现实上的弊端,我们可以通过适度调高收买罪的法定刑幅度和细化加重情节来有效遏制人口买卖这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