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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去马尔代夫旅游前购买了一份境外旅行险,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急

北京,一男子去马尔代夫旅游前购买了一份境外旅行险,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8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谁知男子竟在度假村浅水区浮潜时死亡,经当地警方确认是心肺停搏导致死亡。后男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80万的理赔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男子是因自身疾病猝死,所以只能赔偿10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后,男子家属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据悉,2023年6月份,刘先生带着一家人去马尔代夫度假。为了做好充分的准备,刘先生不仅携带了必备用品等,还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境外旅行保险,受益人是刘先生的配偶、女儿和父母。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身故的理赔金是80万元,急性病身故的保险金是10万元。此外,保险合同还包含了身故遗体送饭服务,限额250万元,含2万元丧葬费。 7月11日,刘先生在度假村浮潜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被工作人员拉上了岸。由于不知道刘先生是什么情况,工作人员没敢乱动,直接去找了医生。 可等医生赶到时,刘先生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经当地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刘先生的死因是心跳呼吸骤停。 保险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将刘先生的遗体运送回国,并支付了丧葬费等。 后刘先生的家属拿着保险合同、医学专家的证言以及学术文献等,拟证明刘先生是溺水身亡,所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0万元的理赔金,结果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按照死因鉴定报告显示,刘先生的死因是心跳骤停,并非溺水,所以应当属于自身疾病所致,不是意外身故,所以只同意赔偿10万元。 刘先生家属不服,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80万元进行理赔。 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刘先生的家属作为原告方,他们提交了医学专家的证言以及学术文献,试图证明刘先生是溺水身亡,这就符合意外身故的定义,可以获赔80万元。 保险公司提交的是刘先生的死因鉴定,拟证明刘先生死于自身疾病。 从证据的效力上来说,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到底哪一方的证据对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呢?这关系到是赔偿80万元还是赔偿10万元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证据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需要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首先,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是以外来、突发、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刘先生生前的身体状态良好,并没有相关医疗记录。其在浮潜时突然身亡,具有突然性的特点。 其次,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是死于自身疾病,但马尔代夫当地出具的报告中只是记载了心跳呼吸骤停症状,并没有明确认定刘先生死于自身疾病。 由于刘先生的遗体已经火化,无法查到刘先生心跳骤停的实际原因,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刘先生家属一方主张的依据较为充足。 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是意外身故,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刘先生的家属赔偿80万元理赔金,并支付4.9万元的丧葬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遭到了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