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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岁女孩与同学玩耍时不慎磕伤牙龈致出血,女孩的爷爷误以为孙女被同学欺负了,

上海,7岁女孩与同学玩耍时不慎磕伤牙龈致出血,女孩的爷爷误以为孙女被同学欺负了,竟去买了把锋利的菜刀,之后等在校门口,待女孩同学出现后,对其头部连砍数刀。后经鉴定,女孩同学的头骨被劈开14.5厘米,手骨断裂。警方将女孩爷爷抓获时,他还理直气壮地称只是教训了一下。目前,女孩的爷爷因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女孩的家人正打算追究学校的责任。 2024年12月的一天,某小学内,7岁女孩小王与6岁的小项、6岁的李某、7岁的赵某在学校的走廊内追逐打闹玩耍。 上课铃声急促响起,小王为了摆脱小项的拉拽,不慎撞在了教室门框上,牙龈出了点血。 当天下午,小王回到家后不久,其母亲就在班级群里找到了小项和小李告状:“今天我家孩子被你们家娃按在地上打到上课,牙龈都出血了。” 当时小项的母亲周女士和小李的家长第一时间给小王的母亲道了歉,小王母亲也没再说什么。 可小王的爷爷王某得知后,气不打一处来,自己疼爱的孙女被打,他认为不能就这么算了。 在2024年12月9日,班主任朱某对小项、小李、小赵进行了批评教育,小李和小项的父亲也在班级群中向小王一家道了歉。 可王某还是觉得不满意,在下午去接孙女小王时,王某找到小项的奶奶讨要说法,但小项的奶奶只是说会转告家长。 12月11日下午近5点时,王某随身携带一把菜刀来到校门口,随后找到了小项与其奶奶,王某再次问责小项及其奶奶,期间双方发生了一些争执。 万万没想到,在争执中王某突然拿出菜刀,对着小项的头部连续砍击多次。小项疼得立即用手捂住头部。奶奶见小项被砍,拼了命上前阻拦,但也被王某砍伤。 学校保安和不少家长看到后,立即上前阻拦,并配合民警将王某当场控制了起来。 小项和奶奶则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诊断,小项的头部出现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达到了重伤二级;头部伤痕总长度达14.5厘米;双手伤痕总长13.7厘米;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右中指指骨撕脱骨折等。 后检察院以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王某严惩。 王某当时还不承认自己有错,称自己买刀是为了家用,带刀在身是为了防身,砍伤小项和她奶奶是因为她们欠教训。 然而当小王的家人与小项的家人看到小王受伤当天的视频后,大家发现并没有小项母亲说的欺负。 根据监控显示,小王和小项等4人的行为和表情来看,当时他们几个是在嬉戏玩耍,结果到了小王母亲嘴里,变成了3个孩子一起殴打小王一人。 事实弄清楚之后,小项的家人就更不干了,认为就是因为小王的母亲乱造谣,导致发生了这样的后果。 其实这也不算是造谣,而且造谣的人也不是小王的母亲。母亲也是听了小王的描述,才误认为小王被小项三人欺负了。 小王才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范围有限,不能很好表达当时的情形,这情有可原。 当然,就算小王是有故意造谣的行为,可小王才7岁,她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那王某持刀伤害了小项和她的奶奶,为何会被认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其实本案定罪的关键就是在小项的受伤部位。 从监控报告来看,小项的头部给砍骨折了,达到了重伤程度,而头部的骨头是非常坚硬的,可以想象当时王某的力道是多大。 其次,人的头部也是人的致命部位,王某猛砍小项的致命部位,也说明了他不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同时也产生了致小项死亡的目的。 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考虑到小项并未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按照犯罪既遂的标准,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有人说,事发地点都在学校外了,学校应该无责。 其实在这件事中,学校外的行凶行为并非关键因素,关键因素应该是小王与小项等人的家长在班级群中问责和道歉后,老师和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调查监控,还原事实真相,这导致了矛盾激化。 因此,学校和老师是存在一定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