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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湖北仙桃,一男子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还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后,导

“冤不冤?”湖北仙桃,一男子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还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后,导致一名孕妇摔骨折。后男子被判了8个月有期徒刑,但未支付任何赔偿。孕妇怒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这让公交感到十分冤枉。法院判了!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4年12月19日,当天男子赵某打算从彭场镇前往仙桃,他乘坐了2号公交车,但因为这是他第一次坐这条线路的公交,所以上车后就询问司机邓某到站停车事宜。 邓某很有耐心的回答赵某的问题,可赵某并没有搞懂,于是再次询问邓某。可邓某当时正在聚精会神地开车,不方便回答赵某的问题,这让赵某感到不爽。 随后赵某便起身走到驾驶室位置,对着邓某大打出手,还抢夺了方向盘乱动,公交车顿时左右摇晃了起来。 在情急之下,邓某立即踩死刹车,避免了交通意外,但车上一名怀孕35周的孕妇高某却因为这紧急刹车,不慎摔倒在地上。 “孩子,我的孩子……”高某摔倒在地后,一直护着腹部的孩子,当时十分的惊恐,不知道这一摔会不会对孩子有影响。其他乘客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得惊慌失措。 在公交车停稳后,有乘客报了警,高某也被迅速送到医院做检查。 经鉴定,高某的左侧踝关节出现了骨折情况,但未构成伤残。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邓某开车时询问,已经影响了邓某的正常驾驶,可赵某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动手殴打邓某以及抢夺方向盘,干扰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行。 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了妨碍安全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赵某获刑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款2000元。 可赵某虽然被判了刑,但他自始至终没有对高某道一句歉,也没有作出任何赔偿。 高女士忍无可忍,便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她认为赵某不肯赔钱,那就公交公司赔偿,毕竟自己是在公交车上摔伤的。 因此,高女士向公交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其中,主张的误工费是5.4万余元,误工天数是180天,护理期是60天,营养期是90天,高女士的年平均工资有12.9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公交公司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就必须证明高女士摔倒是她自己的原因导致。 但很明显,这起事件造成高女士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司机邓某急踩刹车所致,以及赵某抢方向盘所致,并非高女士自身的过错所致。 既然如此,按照规定公交公司就应当赔偿高女士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应当赔偿高女士的损失,但高女士所计算的误工费存在错误。 医院开具的180天休假中,高女士向公司请了123天的产假,而产假期间高女士是全额拿到工资的。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因此,高女士在休产假期间误工费并未减少,所以不能再主张180天的误工期。高女士的实际误工期应为57天,合计误工费2万余元。 高女士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产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的特殊权利,不能因为休了产假而剥夺误工费的权益,而且产假工资与误工费适用不同法律,一并支持并不冲突。 那二审法院又会怎么判? 其实高女士说得并没有错,产假工资与误工费适用的并非同一法律法规。 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第4款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至于误工费,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以高女士在产假期间没有产生误工损失的情况下,剥夺了高女士应当享有的误工费权益,这明显就不合法也不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公交公司赔偿高女士7.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