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说不需要赔偿# 不问自取是为偷,问了不给还拿是为抢。版权是音乐人的饭碗,尊重版权就是尊重同行和自己的职业。任何商业演出,拿到白纸黑字的授权是绝对红线,没有“我以为”、“大概可以”这种说法。之前授权单依纯翻唱李白,后来又不授权了,相信不是钱的问题,有可能是两个人对这首歌的看法出现了分歧。单依纯版本的李白,可能代表了另一种音乐态度。
第一,申请被拒后仍演唱,是否构成故意侵权?很可能构成。在著作权领域,构成侵权所要求的过错,包括故意(明知违法而实施)和过失(应知可能违法却因疏忽而实施)两种主观状态。在本案中,单依纯方在已收到明确拒绝授权邮件的前提下,依然在商业演唱会上表演该作品,很有可能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此,其行为被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的故意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第二,侵权成立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民事责任:这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权(例如不得再在后续演出中演唱)、赔偿损失(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可以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参照合理的版权许可费)。李荣浩老师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极严重情况下)刑事责任:但通常的翻唱侵权案件极少触及刑事门槛。
第三,改编翻唱是否必须经原作者授权?是的,必须获得授权。这里可能存在一个误解,认为改编就可以绕开授权。实际上,法律对改编权和表演权是分开保护的。即使单依纯对《李白》做了某些改动(虽然李荣浩方认为改动不大,不构成新的改编创作),只要她公开表演了基于原作品旋律和歌词的演绎,就仍然需要先获得原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许可。改编本身还需要获得改编权的许可。因此,任何形式的公开翻唱,无论是否改编,授权都是必要前提。
第四,侵权责任应由艺人还是公司承担?通常由表演者(艺人)和演出组织者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有义务取得授权。同时,法律也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应由组织者取得许可。在实践中,如果演出组织者明确(如演唱会主办方),权利人通常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但表演者对其演出作品获得授权也有注意义务。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