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HR裁了一名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给了N+1补偿后,对方签字走人了,谁料1年过去,女员工突然走仲裁,说当初公司是胁迫她签署协议的,要求返岗外加赔偿,而HR当时一句“走了对你和孩子都好”的录音成了证据。事发后,公司让女HR站出来背锅,这让她觉得很委屈。
女子作为一名干了多年,经验丰富的HR,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沦为被告,而原告是她去年亲手裁掉的一名孕妇。
事情得回溯到去年。那时候公司架构调整,名单里有个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
女子按规矩办事,谈方案、给N+1补偿,流程走得丝滑顺畅。
当时那女员工也没闹,爽利地签了字,拿钱走人。
女子还记得自己当时多嘴劝了一句:现在走对你和孩子都好,回去安心养胎。
哪成想,这句话被对方录了音。
现在风向全变了。那女员工拿着产检记录和这段录音,说他们是“胁迫签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还要赔偿。
仲裁委的电话直接打到了女子手机上,让她准备答辩。
最让女子心寒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司的态度。
出事后,领导让她“全权处理”,话里话外却是让她个人背锅。
公司法务看了卷宗,说当时签字流程有瑕疵,作为执行人的女子可能要担责。
有人就说了,裁孕妇本身就不道德,你还说那种话,不是找骂吗?
女子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不过是把老板的决定变成白纸黑字的执行人,怎么就成了众矢之的?
这几天她四处求爷爷告奶奶找律师,得到的消息却更糟。
那录音在仲裁庭上很致命,加上怀孕期间解雇的敏感性,公司败诉概率极大。
一旦输了,公司为了自保,很可能把所有脏水泼给她这个“具体经办人”。
如今,女子想起入行时师父说的“HR是公司的盾牌”,只觉得讽刺。
盾牌挡刀时确实硬气,可一旦刀太利,盾牌是不是就成了随时可弃的耗材?
虽然女子觉得很委屈,但从法律上讲,这事儿确实不妥且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怀孕女职工是有保护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在“三期”内,哪怕公司愿意赔钱,但如果这个职员没有严重违纪,就不能因为“架构调整”或“不胜任”强行辞退,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女子那句“为孩子好”的劝说被录音,反而坐实了利用孕妇身份施压、迫使签字的嫌疑。
但公司让HR背锅也没用,只要辞退行为发生在孕期且无合法理由,就是违法解除,不仅协议可能被撤销,公司还得补发工资、恢复劳动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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