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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5月11日红星新闻报道,广东惠州一名20岁男子与16岁同居女友外

"冲动是魔鬼!"5月11日红星新闻报道,广东惠州一名20岁男子与16岁同居女友外出游玩期间,接到女友母亲的吃饭邀请后突然跳河身亡。事后检测其体内含有酒精,但已排除他杀可能。家属随后将女友及浮台建设、运营方一并起诉,索赔28万元,法院判决让人唏嘘。

这件事发生在2019年5月的广东惠州。20岁的王先生和16岁的罗女士从当年2月开始同居,两人关系算不上稳定,争吵时有发生。

事发那天下午,两人在外面走动,罗女士母亲打来电话说晚上回家吃饭。王先生接完电话后脸色明显变了,说心里烦,要去河边透透气。罗女士觉得不过又是一次情绪上来了,也没太当回事,两人就走到了淡澳河边。

没走多久,罗女士母亲又来了一个催促的电话,饭快做好了,让他们早点过去。就在罗女士接电话的当口,王先生突然往前迈了一步,直接跳进了河里,动作很快,没有任何停顿。

罗女士知道王先生水性很差,只会一点点游泳,当场就慌了,一边大喊救人一边拨打急救电话。救援人员赶到时已是傍晚,一直打捞到第二天下午,才在河里浮台附近找到遗体。尸检结论是溺水身亡,体内酒精含量为46.29mg/100mL,属轻度饮酒状态,排除他杀。

王先生家属随后将罗女士、浮台建设方、浮台运营方一同告上法庭,提出28万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对三方责任逐一审查。罗女士方面,法院认为,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面对一名已经跳河的成年男性,既无能力强行阻拦,事发时也第一时间喊人报警,不构成侵权责任。

运营方方面,调查未发现明显管理漏洞,同样不承担责任。唯独浮台建设方,法院认定其在相关设施上既未设置护栏,也未放置安全警示,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90%由王先生本人负担。

这个结果,在外界引发了不少讨论。有人觉得判得太轻,有人则觉得判浮台担责本来就值得商榷。法学界有类似的参考案例——广州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曾有一名六旬村民私自爬上景区杨梅树摘果,从树上坠落身亡,家属起诉村委会。

一、二审均认定村委会承担5%责任,但2020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直接撤销了前两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的理由很清晰:景区管理方的安全义务边界,只能覆盖游客对景区资源的正当合理使用,私自爬树不在此列,树木本身没有安全隐患,管理方无需为此买单。

两案对比,差异正在这里——浮台设施有设置防护的明确义务,而景区树木的管理方对"游客私自攀爬"并无预见义务,所以责任认定走向了两个方向。

"冲动之下所做的决定,代价往往要自己全部承担。"这话用在王先生身上,落地极重。法院裁量责任时看的不只是结果,更是造成结果的原因链条。王先生在无人推搡、无人强迫的状态下主动入水,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旁人和场所管理者都难以成为替代责任方。

类似的判决逻辑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2025年广州白云区一名14岁少年在家中饮酒后情绪激动,爬上窗台跳楼身亡,家属起诉出租方索赔68万,理由是窗台仅1.01米高且无防盗网。法院查明房屋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出租方无过错,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