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内“性侵迷局”;法院认定女方事前给男方进行过口部亲密行为,女方收三十万改口5次,法院为何还是判定性侵成立?
河北承德,1995年出生的王明(化名),是某公司职工,拥有硕士学历。
2024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刘丽(化名),两人均有稳定工作,且都单身,聊得很投机。
1个多月后,恰逢春节返乡,王明从外地回到承德老家过年,双方决定当晚线下见面。
晚9点,王明开车接刘丽,直接把车停在一个僻静停车场。
两人先在前排聊天。气氛渐渐暧昧,两人默契地爬到后排,互相拥抱、抚摸、亲吻。
孤男寡女共处一车,加上之前在网上建立的亲密感,两人尺度越来越大。
据法院一审查明,刘丽当时同意给王明进行口部亲密行为。
这一举动让王明心里认定“她同意和我发生关系”。
有前面的“铺垫”,王明提出更进一步的要求。
他先提议去附近酒店开房,但遭到刘丽拒绝。
王明不甘心,下车去买了避孕套,再次询问刘丽意向,刘丽依然拒绝,说“买了也没有用”。
两人没去酒店,再次返回车上。两人再次产生搂抱行为,刘丽又一次给王明口部亲密。
但这次,王明没再忍耐,提出要和刘丽发生性关系。
刘丽笔录中回忆:“在车上他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也说了我不想,你别这样,我当时是拒绝的”。
刘丽明确表示不愿发生关系,并称拒绝后,王明急了。
他动手卡住刘丽脖子,打了她左脸两巴掌,还言语辱骂,并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激烈反抗下,刘丽手腕出现淤青,右下臂、小腿等部位出现划伤。王明肩膀附近也被抓伤。
事后刘丽立刻在车内拨打报警电话,声称遭到强奸。
警方立案侦查,王明涉嫌强奸罪被捕。
眼看儿子前途将毁于一旦,王明母亲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为让儿子取保候审、轻判甚至无罪释放,王明母亲多次找刘丽及其家属赔礼道歉。
最终双方谈妥一笔30万元“和解金”。
去年3月21日,王明母亲向刘丽支付30万后,刘丽签署一份刑事谅解书。
之后审讯中,刘丽态度发生180度大转弯。
立案初期,刘丽4次询问笔录,一致地指控王明暴力威胁。
但在接下来5次询问中,全部改口称“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
她解释称,改口是因收了王明母亲30万补偿,觉得王明也不易,不想让他坐牢。
虽希望轻判,但也不想让他完全免罚,内心比较纠结。
她甚至称:“我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虽然心里有过犹豫,但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
然而仅过了一个多月,刘丽又推翻前面5份笔录,再次找到警方称自己此前说的“自愿”不属实,请求警方依法办案。
她坚称报警时指控强奸的情况是属实的。
去年12月25日,承德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明构成强奸罪。鉴于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后,始终坚持“无罪”的王明表示不服,向承德市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3月30日承德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此案引起热议,与当年的“订婚强奸案”有相似之处。与其极具迷惑性的事实背景和法律争议有关。法律层面的解析或能给出答案。
第一,强奸罪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非“是否有暧昧前戏”。
本案最大争议点:刘丽案发前,不仅同意与王明“车震”,甚至配合进行口部亲密行为。
在王明看来,有理由认为“到了这一步,发生实质性关系也是水到渠成”。
但法律层面,事前暧昧举动,绝不代表事后对更深层性行为的同意。
判断强奸罪的核心,是审查发生实质性器官结合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刘丽不仅持续语言拒绝,还表示“买了套也没有用”,发生关系后手腕淤青、小腿划伤等伤情,都成为法院认定王明构成暴力、胁迫行为的事实依据。
哪怕双方在前戏中有再多亲密,只要在最后实质行为发生时,女性表达了拒绝,且男性采取了强制手段,强奸罪即告成立。
第二,女方多次“改口”以及签署“谅解书”能否为王明脱罪?
辩护律师提出,刘丽前后陈述自相矛盾,对关键事实“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说法完全相反,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但承办法院未采纳。
在涉及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后续“变卦”或收取赔偿后签署“谅解书”,并不一定就天然否定案发当时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因你签了“谅解书”就推翻之前的客观证据。
所谓谅解书和赔偿金,更多体现的是被害人对嫌疑人侵害行为的“事后宽恕”。
这种宽恕可减轻被告人刑罚,但很难抵消事发时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违法性。
正因如此,一审法院虽采信谅解书,把它当作“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但坚持认定王明“强奸罪”成立。
若因犯强奸罪被定罪,对于王明未来职业前景及婚恋家庭,都将产生极其严重负面影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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