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死了怎么亲自收房?”七旬老人车祸身亡,老伴想收他生前买的房,被要求购房者亲自来,提供死亡证明又被要求补交物业费,拖延五年未拿房。
事情要从2020年5月说起。河南洛阳的刘女士跟老伴满怀憧憬,在偃师区云星钱隆世家看中一套房子。
77万总价,掏空存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凑了32万首付,剩下45万靠贷款。
老两口盘算着,再打拼几年,还清贷款,就能在这个新房子里含饴弄孙,安享晚年。
然而,天不遂人愿。 2021年4月,离买房还不到一年,一场车祸毫无征兆地夺走了老伴的生命。
人没了,家塌了。 那个和老伴一起挑选的期房,成了刘女士心里仅存的一丝念想。
2022年下半年,房子终于建好,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
刘女士抹干眼泪,拿着购房合同和相关证件,带着儿女去售楼部领取钥匙。
可当她走到由开发商指定的洛阳市金瑞物业前台时,却撞上了一堵冰冷的墙。
物业工作人员看着刘女士递上来的材料,面无表情地回了句:“这房子是谁买的?收房必须本人来,你们让房主本人过来签字。”
刘女士愣了一下,眼泪差点又掉下来。她强忍着悲痛,小心翼翼地从口袋里掏出一张纸,递给工作人员:“这是老伴的死亡证明……他去年就走了。”
本以为看了证明,对方会通融一下,没想到,物业人员的脸色更沉了:“逝者买的房子,那属于遗产啊。这涉及遗产继承,把继承公证办好了再来。”
刘女士不明白,丈夫买房子的时候明明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为什么他一走,连原本属于自己那一半的房子,都不让自己进去了?
她不服气,叫上子女去做了遗产公证。公证处明确: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占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刘女士和子女共同继承。 手续齐全了,刘女士再次带着全部材料来到物业。
这一次,她依然没能拿到钥匙。物业的回复像是复读机:“这不是还有别的继承人吗?得所有人都来签字同意,这钥匙才能给!”
2023年,为了证明自己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刘女士想尽办法,四处借钱,硬是把剩下的几十万房贷一次性全部结清了。
她对物业说:“现在房贷都结清了,你们总该相信这房子是我们家的了吧?”
可物业的脸,又变了。 “刘女士,你现在要先把这个房子欠的五年物业费结清,我们才能把钥匙给你。”工作人员的话,直接把刘女士逼入了绝境。
五年?房子一天没住,却要交五年的物业费? 刘女士彻底懵了。
从买房到老伴去世,再到开发商交房,这套房子她连门都没进去过,这物业费是从哪算起的?
按照开发商通知,收房时间是2022年下半年。
刘女士从2022年开始维权,不仅没拿到钥匙,现在反而被物业公司倒打一耙,不仅要她补交物业费,还要追究她拖欠的“滞纳金”。
这一拖,就是到了2026年。五年间,刘女士眼看着同小区的邻居们装修入住,万家灯火里唯独没有属于她的那一盏。
房子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房贷也是自己还清的,可她现在连进自己家门看一眼的权利都没有。
网友纷纷质问:物业凭什么这么欺负一个孤寡老人?给去世的人扣押房子,不让合法妻子入住,天理何在?
@法律有道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扣押业主房屋钥匙。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扣留钥匙本质上属于变相胁迫,法律后果与停水停电无异。
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代为履行,根本没有权限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支付物业费是合同履行阶段的义务,而刘女士只是要求收房行使物权,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物业以“没交物业费”为由扣押钥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从未有过此类法条支持。
其次,物业费该不该交、谁来交,物业说了不算。
根据法律规定,在开发商正式通知交房之前,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给业主,此期间的物业费依法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而非购房者。
从《民法典》角度审视,物业的行为涉嫌严重侵权。 《民法典》第1153条明明白白写着: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套房子是老两口婚后买的,不管是首付还是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去世后,刘女士天然拥有这套房子50%的所有权,剩下的50%才由她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物业张口闭口“遗产继承要所有人都同意”,看似公事公办,实则是在玩弄专业术语刁难门外汉。
最后,物业的层层加码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上的公权力越界。
物业公司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本无权对一个拥有合法继承权的家属反复“审查”。
提供死亡证明不行,拿了继承公证也不行,还完房贷还是不行。
物业到底想要什么?这是典型的“三个公章不如一个售楼处”的权力滥用乱象。
收房不是施舍,给钥匙更不是恩赐。 任何一个合法公民的私有财产,都不该被如此轻蔑地阻拦在门外。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