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误区就是都在找过去家暴的证据,但当下的这个家暴就应该算在判决里,为啥找以前的?但当时没有家暴法(有了也有不算的,参照之前的微博;但也有正面例子算的)。可以最后视家暴的程度再判是防卫正当,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但不能看家暴是找以前,以前有才算,当下这个不能单算,这算啥啊,非得多挨几次打?
可以说比如这是第一次可以认定的家暴,那认定危害性小,对方防卫或者反应过激;或者家暴之后停止了,停止了对方还伤害,故意伤害。
有个人跟我是这么说的,因为判的多所以没有家暴,你就说这是个什么狗屁逻辑!有家暴还是严重家暴判得多的海了去了,所以才有家暴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