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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男子受不了炸街声持刀司机报复骑行者,19岁男孩凌晨骑无改装车回家,遭男子

“死刑!男子受不了炸街声持刀司机报复骑行者,19岁男孩凌晨骑无改装车回家,遭男子连捅数十刀身亡,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2025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19岁的小付结束一天的工作,打车回到与外婆同住的家中。

15分钟后手机响了,朋友杨某邀他出门吃宵夜。小付正好工作时没来得及吃晚饭,便答应了。

2时38分许,小付和杨某分别驾驶摩托车,一前一后驶出了小区大门。

然而,当行驶到小区附近某中学门口街道上时,一个中年男人突然扑了出来。

凶手王某当时首先伸手拦截骑在前面的杨某。杨某察觉异样,猛地加速,险险逃脱。

但紧随其后的小付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就被王某猛地冲出挡下。

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锐器,疯狂朝小付身上捅刺。

小付倒在血泊中,摩托车也重重摔倒在地。小付当时试图带伤逃跑,红了眼的王某追上前去继续行凶。

整个过程就一分钟时间。从出门到遇害,只有短短200米。

凶手王某,50多岁,长期居住在小付家附近另一个小区。

自称长期以来深受摩托车噪音困扰,“睡眠不好,受够了,就想报复一下”。

案发当晚,他带着刀下楼,最初设想是对骑摩托车的人进行“无差别报复”。

由于第一辆摩托成功逃脱,他将怨恨全部倾泻在了随后驶来的小付身上。

付先生说,儿子的摩托车没改动过,也不是每天骑,更不是‘飙车党’。

小付知道附近老小区里,老人休息得早,所以他骑车的规矩特别严格,“即便是晚上回家,到小区门口都会下车推进去,怕打扰邻居休息。

更讽刺的是,小付的摩托车在事发前一个月里,因出现故障一直停在家里,根本没上路骑行。

也就是说,王某一口咬定长期折磨他的“炸街噪音”,与小付没任何关联。

王某曾试图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脱罪。

然而,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推翻了这一说法。

付先生的态度一直没有变:“我们不予谅解。”

“他的行凶手段太残忍了。”付先生说,“希望他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噪音愤怒”不能作为任何杀人脱罪的借口。

凶手王某直接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无辜的19岁少年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关于“噪音扰民”的辩驳,在司法层面上完全不能成立。受害者的摩托车既无改装排气,也从没有深夜扰民的行为。退一步讲,就算真的存在噪音扰民,也绝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法律不会容忍个人以“泄愤”为借口对不特定对象动用私刑。

第二,辩护方提出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已推翻。

贵阳警方依法对王某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结果已正式确定:案发时王某无精神病,同时评定其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他作案时既有清晰的辨认能力,也有完备的控制能力,刑事责任的承担没任何法律障碍。

第三,“认罪”不代表“免死”,社会危害性是死刑适用的核心标尺。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通常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故意杀人案件。

王某此次杀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报复社会型”无差别杀人。

他不是与被害人产生直接冲突后情绪失控,而是事先准备了杀人工具,在公共场所进行事先蹲守、蓄意拦截、暴力捅杀,即使在被害人倒地后仍然继续行凶、致命追击。

被害人年仅19岁,与行凶人之间没有任何过往恩怨,完全是随机选中的无辜者

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冲击了普通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预期。

此外,被害人家属坚持不予谅解,拒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民事调解。

上述因素叠加,决定了本案完全符合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量刑要求。

第四,什么是“无差别杀人”?为什么它比普通的故意杀人量刑更重?

无差别杀人是指行凶人没有特定目标,随机选择陌生对象实施犯罪的暴力行径。

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安全屏障破坏力和心理冲击极大,因为它意味着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能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

王某坦言“第一辆车跑掉了,第二辆逃不掉”的供述,从法律上明确了“无差别报复”的主观意图。

这种犯罪对潜在人群的威胁远超因婚恋、债务、仇杀引发的命案,适用法律时会在量刑区间内从严掌握。

第五,被害人家属可以同时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被害人小付死亡时年仅19岁,是付先生夫妇的独生子,家属的悲痛程度和社会评价影响极为严重,即使王某没有足额的个人可执行财产,民事判决的确认依然能够为受害者家属在后续司法救济中赢得主动。不过,在故意杀人刑事案件的量刑环节,民事赔偿往往不能有效逆转“死刑立即执行”的事实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