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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摆鞋架我设灵台!”男子因邻居公共过道摆放鞋架对着自己,便在过道设置灵台对着邻

“你摆鞋架我设灵台!”男子因邻居公共过道摆放鞋架对着自己,便在过道设置灵台对着邻居。

浙江义乌某居民小区。熊女士家对门邻居伍某一家,常年将鞋架摆放在楼道正对自家大门。

熊女士多次与邻居协商,希望对方将鞋架移进屋内,对方始终充耳不闻、不予理会。

物业几次上门规劝,伍某一家无动于衷,还强硬地撂下一句话:“我买在这个位置,这里属于我的私人区域!”

投诉无果,熊女士被逼急了。她在自家门对面墙上,挂上去世婆婆的遗照。

甚至摆上贡品、花圈,供台前还放置了铭旌。遗照直直对着邻居的家门,这招被网友戏称为“用魔法打败魔法”。

邻居这下“破防”了。伍某一家找到熊女士理论,质问为何悬挂“死人相”。

熊女士丈夫平静反问:“你家鞋架挡着我三年都没事,我挂个照片碍着你什么事了?”

伍某一家人气得说不出话,自己理亏在先,又找不到合理突破口,就开始变本加厉地暗中使坏。

一天,熊女士丈夫打开家门,被眼前的一幕彻底惊呆了。

对方趁熊家人不在,竟将婆婆灵台上的东西全部推倒在地,贡品、花圈散落一地,连照片都被损坏。

楼道里倒着碎玻璃、零散的花朵、倒塌的牌位碎片。亲属的灵位被恶意毁坏,这个结彻底解不开了。

熊女士丈夫的愤怒一瞬间冲上头顶,他知道正面对骂解决不了问题,但胸中怒火必须找到出口。

他几步走到邻居家门口,盯着那个摆满鞋子的鞋架,一脚猛踹下去。鞋架哗啦啦塌了一地,木架断裂,鞋子四散飞出。

他仍觉得不过瘾,又连续踢踹了几下,直到鞋架彻底散架。直到此时,他才稍微喘上一口气,感到“出了一口恶气”。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熊家预料的方向发展。伍某一家非但没有就此罢休,反而在男子踹散鞋架的当天下午就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民警明确表示:邻里矛盾绝不可以用暴力来解决。无论是伍某一家三年霸占楼道在先,还是熊某家挂遗像“魔法对狙”在后,都不是毁坏他人财物的合法理由。

当邻居公然对你进行情感挑衅、毁坏你家中亲属的灵位时,法律还能不能容忍“忍无可忍”的反击?

从法律规定看,答案是:不能。

第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论熊某踹毁邻居鞋架的理由多么令人同情,在警方眼里,他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已被界定为故意毁坏财物。

司法实践中,“情节较重”通常参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判断: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五千元以上的财产损失,或者多次损毁公私财物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约束。

第二,单纯踹散鞋架的行为,为何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且必须针对侵害者本人。

在本案中,砸灵台的行为已经过去,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男子踹鞋架是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实施的“事后反击”。

这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只能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这一独立的违法行为。

第三,“公共秩序”被破坏的程度是关键。

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邻里纠纷时,除了考虑财物价值,还要重点审查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发生在楼层公共走道,该区域属于整栋楼居民共有的公共空间,全天24小时开放通行,楼梯间内安装有监控。

男子踹散鞋架时,周围有四五个邻居出门观望围观,楼道公共秩序被严重扰乱。

因此,执法机关若以其行为妨碍社会秩序为由予以治安处罚,完全于法有据。

第四,虽然不构成寻衅滋事,但法律已专门区分邻里泄愤与恶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因邻里纠纷,实施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除非经过社区、物业、警方等多次批评制止后,仍然屡教不改、继续实施损毁财物行为,才可能被升级为寻衅滋事犯罪进行刑事追责。

本案属于邻里纠纷一次性的泄愤反弹,暂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但治安处罚的后果已足以让当事人悔不当初。

第五,民法典规定损坏他人财物必须赔偿。

除行政处罚,熊某还难逃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鞋架虽不值钱,但属于他人合法私人财产;邻居踢踹导致鞋架彻底散架、失去使用价值,必须照价赔偿。

一个私放鞋架堵楼,一个挂遗像“对狙”,一个砸别人灵牌供台,一个狠踹对方鞋架。这一连串操作下来,没有谁是赢家。两败俱伤后,留给双方的,只有无尽的互相怨恨和无法继续修复的邻里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