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院判的大快人心!男子酒后深夜在街头骚扰两名女童,女童父亲闻讯赶来,一巴掌将其推倒在地致九级伤残,男子索赔36万法院:驳回!
深夜重庆街头,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和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街边路口等待着姑姑(邓某某妈妈)刘某丙的到来。
这时,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张某文晃晃悠悠地出现在两女孩面前。
张口就要两个女孩陪他去喝酒、唱歌。两女孩吓坏了,赶紧告诉他:“我们是未成年人,不能喝酒。”
张某文不但没收敛,反而说了句更离谱的话:“我可以出钱。”
两女孩拼命拒绝,躲到街边门市里,张某文才离开。
几分钟后,刘某乙、邓某某与刘某丙会合。
还没走出几步,张某文阴魂不散地再次出现在小区外快递柜旁。
这一次,他不仅继续骚扰两个女孩,还伸出手触碰刘某乙。
刘某丙见对方如此无礼,上前与其激烈争吵,张某文竟直接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
幸好此时一名路人经过,问是否需要护送三人回家。
张某文见状才迅速离开,走进了小区。
刘某丙赶紧打电话给弟弟刘某甲,让他下楼来接孩子们。
然而就在她们以为危险已经过去的时候,张某文第三次出现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继续纠缠骚扰三人。
刘某丙伸手阻挡,刘某乙和邓某某躲在一旁,吓得大气不敢出。
刘某甲接到姐姐电话后,心急如焚,当即冲下楼。
刚冲出单元门,就看到一名成年男子站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纠缠自己女儿和侄女,姐姐刘某丙拼命伸手拦在前面。
那个男人嘴里还在说着什么,醉醺醺的脚步还在向前逼近。
三人已采取了躲闪、激烈争吵、言语拒绝等一系列手段试图驱离对方,但毫无效果。
作为父亲的刘某甲再也看不下去了,几步冲上前去,一巴掌扇在张某文脸上,紧接着用力一推,将张某文推倒在地。
被推倒在地的张某文随即与刘某甲扭打在一起。最终刘某甲将张某文制服后,立即报了警。
案件调查过程中,张某文被送往医院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结果令人吃了一惊,张某文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但这份鉴定报告同时也明确指出,该伤情系既往旧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张某文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6万元。
经审理认定,张某文因本次事件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
法庭上,刘某甲义正辞严地辩称:自己在情急之下一心只想制止张某文对自己未成年女儿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刘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第一,构成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全部满足。
从防卫起因看,张某文在深夜时间,先后三次对刘某乙三人实施纠缠、骚扰,已对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现实的不法侵害。
从防卫时间看,刘某甲在得知女儿和侄女被两次纠缠后立即下楼,张某文正在实施第三次纠缠骚扰,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
从防卫意图看,刘某甲扇一巴掌、推一下的行为,目的是震慑、阻止张某文继续实施骚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从防卫对象看,刘某甲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张某文本人。
四个条件完全具备。
第二,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当时是深夜,地点在街边和小区内部道路,人迹稀少。刘某乙三人均为女性和未成年人,面对的是一个饮酒后的成年男性,刘某乙三人已先后采取了拒绝、躲避、争吵、阻挡等一系列手段,均未能阻止张某文。
从言语骚扰到伸手触碰再到威胁要喊人,张某文的不法侵害行为持续升级。
而刘某甲下楼的目的是接孩子回家,他动手扇了一巴掌、推了一下,然后在张某文反抗后将其推倒在地,随即报警。
整个过程没有使用任何器物,也没有持续殴打。
法院特别指出,这种情况下苛求刘某甲先行采用平和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不符合常情常理。
第三,防卫行为保护的权益远大于侵害的权益。
法院同时指出,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是刘某乙等三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一个父亲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而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是张某文的人身权益。
二者在法律保护位阶上存在明显差距。未成年人免受性骚扰和人身侵害的权利,其重要程度远高于骚扰者的身体权。
“谁受伤谁有理”的时代已经过去。
本案中,张某文的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且有45%-55%系其既往旧伤,即便如此,法院仍没有因为“有人受伤”就判刘某甲承担部分责任。
这释放了一个清晰而强烈的信号:法律不保护不法侵害者,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行不通了。
事情尘埃落定,张某文36万元的索赔一分钱没拿到,两级法院驳得干干净净。法律不保护违法者,更不保护拿自己身体当武器敲诈他人的“碰瓷式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