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这就是‘招商变坑商’吗?”开发商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号召,斥资7500余万元参与投

“这就是‘招商变坑商’吗?”开发商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号召,斥资7500余万元参与投资项目,整整5年过去,承诺的土地竟然迟迟无法交付。

时间倒回2021年,辽宁朝阳某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出一系列招商引资项目。

一家颇具实力的开发企业,看中该地区的产业规划与发展前景,积极响应号召,决定参与投资。

据媒体报道,涉事企业投入数额高达7500余万的资金,参与了当地的招商引资项目。

对企业来说,这笔巨额投资无疑是一场押上了身家性命的“豪赌”,而赌注的回报,就在于政府承诺的“土地”资源。

按照最初的规划和双方的约定,项目要落地,土地是“地基”,也是核心。

企业满怀信心地将巨额资金注入,指望着拿到土地后尽快启动项目,实现盈利,带动当地就业和经济,达成“双赢”的局面。

然而,命运的转折来得猝不及防。钱投进去了,该走的流程也走了,但企业最期待的“土地”,却成了一个永远够不着的“水中月”。

从2021年到2026年,整整5年时间过去了。这五年,对于这家涉事企业而言,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煎熬。

土地迟迟无法交付,意味着项目根本无法开工建设。没有土地,涉事企业的7500余万巨额投资就如同被绑上了沉重的石头,沉入了资金的深潭,无法盘活,也无法退出。

企业的损失是肉眼可见的。为了这个项目,企业前期必然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组建了专门的团队,进行了市场调研和规划设计。

而随着项目的无限期搁置,这些投入都打了水漂。更可怕的是,7500余万的巨额资金被长期占用,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都足以使其资金链断裂,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他们的竞争对手在市场上高歌猛进,而他们却因为一块迟迟拿不到的土地,眼睁睁地看着机会从指缝间溜走。

然而,面对如此巨大的困境,当地官方在回应媒体时,仅仅表示:“政府和企业正在协商解决。 ”

这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对于已经被拖了5年的企业来说,显得苍白而无力。“正在协商”,协商了5年,协商的结果在哪里?

这一事件之所以迅速引发公众对当地政府的诚信与契约精神的质疑。

第一,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绝非“空头支票”。

很多人以为,招商引资只是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误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或行政协议。

政府承诺提供土地等生产要素,企业响应号召投入真金白银,双方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单方面不履行承诺,导致企业无法获得土地,就是实实在在的违约行为。这绝非一句“正在协商”就能搪塞过去的。

最高法公布过一起典型案例,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后单方毁约卖地,致使民营企业权益受损。经最高法二审改判,认定当地国土局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赔偿企业高达千万的巨额损失,并明确指出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判例,就是给那些把企业当“唐僧肉”的地方政府敲响的警钟:承诺不兑现就是违约。

第二,支持企业依法索赔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底线。

5年时间,7500余万资金被套牢,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毁灭性的。除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企业还包括前期投入的设计费、勘探费、人员工资、机会损失等。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政府无法交付土地的违约行为,已导致涉事企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企业完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政府返还已支付的全部7500余万款项,同时赔偿这5年来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巨额利息损失以及项目停滞所带来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净地出让”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块地不能有任何“瑕疵”。

在土地出让中,政府应当保证其出让的土地是“净地”,即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将一块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根本无法交付的土地拿来招商引资,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四,“新官不理旧账”是营商环境的大忌。

很多时候,招商时承诺满天飞,项目落地后却因人事变动、政策调整等原因,让企业的合理诉求被束之高阁。

这种“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已被中央及地方政府明令禁止。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更是营商环境的“金名片”

一个地方是否值得投资,企业看的不是你招商时的承诺有多动听,而是看你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意愿去兑现这些承诺。

事件的处理结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风向标,直接影响外界对该地区营商环境的整体评价。

5年了,一个企业能有几个5年?这笔“烂账”,政府必须得还!这一地的鸡毛,也到了该扫清的时候了!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