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养狗是杀人!”凶猛捷克狼犬被拴在开放式窑洞,挣脱铁链,咬死路过的两岁女童,狗主人被判三缓四。
2025年3月初,河南汝州,毛某义从自己小舅子那里得到一只捷克狼犬。
这种犬是狼和德国牧羊犬杂交的品种,外形酷似野狼,攻击性极强,被全国多地列为禁养烈性犬。
毛某义没有将它关进牢固的铁笼,而是拴在自家院墙外一个开放式窑洞里,窑洞与外界没有门、没有栅栏、没有任何阻挡。
毛某义不是不知道这只狗的危险。案发前,这条狗已多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
每次他都只是把狗带回来重新拴上,从未采取任何加固措施,更没想过将它移走或上报处置。
2025年12月初,毛某义外出跑车拉货。把喂狗的任务,交给了84岁的母亲李某某。
老人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每天颤巍巍地去窑洞那给狗倒点吃的,然后离开。
至于铁链有没有松、狗有没有挣脱,她看不全,也管不住。
12月4日上午11时,2岁女童张某某,独自经过毛某义家门口。
她只是一个刚会走路不久的孩子,并不知道那个敞开的窑洞里拴着一只猛兽。
就在那一刻,捷克狼犬又一次挣脱铁链控制。扑向女童,疯狂撕咬,然后叼着孩子拖回窑洞深处。
中午时分,84岁的李某某像往常一样去窑洞喂狗。走近时,看到了这辈子最恐怖的一幕:狗正在撕咬一个孩子,孩子的脸部已血肉模糊。
老人被吓坏了。她没有报警,没有喊人,甚至没试图去救那个孩子。
她只做了一件事:找来一块布,盖在孩子身上,然后转身回了家。
她不知道的是,那个孩子还活着。
从中午到下午,孩子家人四处寻找,始终找不到。
直到下午2时,家人在毛某义家北侧水泥地西北角发现了孩子。可她已没了生命体征。
警方赶到现场。法医鉴定结论触目惊心:
张某某符合动物撕咬造成面部、颈部软组织及部分器官缺损引起的外伤性休克死亡。
令人心碎的是,民警现场勘验时,发现那只捷克狼犬的呕吐物中含有肌肉组织。经DNA鉴定,呕吐物中的肌肉组织与张某某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那只狗把孩子的部分肉体吞进了肚子。
案发后,为避免这只烈性犬再次伤人,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无公害处理。
毛某义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庭审中,毛某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25万,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义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震惊网络,不只是因为那条狗,更是因为判决结果。
一条命,就值25万?一个缓刑,能让一个两岁孩子的父母“接受”吗?
第一,为什么不判实刑?缓刑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很多人看到“缓刑四年”就愤怒了:杀人偿命,为什么狗主人不用坐牢?
缓刑不等于不判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法院考量了几个因素:毛某义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这些因素叠加下,法院依法适用了缓刑。
但缓刑意味着四年考验期内,毛某义必须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一旦违反或再犯罪,缓刑将撤销,直接收监执行三年实刑。
第二,25万赔偿,是“买命钱”吗?
25万在任何人的认知里都不足以抵偿一条2岁生命。
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笔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合计。
汝州当地标准,加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虽偏低,但并未脱离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区间。
第三,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网友质问:明知狗会咬人还不处理,这不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吗?为什么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
这里涉及主观故意的区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毛某义虽明知狗有危险,但他并没有“希望”或“放任”狗去咬死人的主观心态。
他更多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这种主观心态,对应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了三年(缓刑),已是最低刑期。
第四,84岁母亲为何没有被追责?
很多人质问:那个看到孩子被咬、盖上布就走的老人,难道没有责任吗?
从法律上看,李某某虽然没有主动救助,但她不是狗的饲养人,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她只是一个84岁的老人,在极度惊恐下做出了不理智的反应。法律不能苛求一个耄耋老人在那种情况下挺身而出。
但这不代表她没有道德上的瑕疵,她的冷漠,让那个本可能还有一线生机的孩子,在无人救助中慢慢死去。
烈性犬伤人,从来不是狗的错,是人的错。侥幸,是这起悲剧唯一的凶手。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