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聚餐费不让税前扣除该如何抗辩呢?职工聚餐费用不能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税局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认为聚餐未被正列举为福利费扣除范围,要全额纳税调增 ,企业能以什么论据作为抗辩理由?解答:职工聚餐费用通常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若税局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为由要求全额纳税调增,企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1.费用性质属于职工福利:职工聚餐费用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旨在增强员工凝聚力、改善员工生活福利,具有集体普惠性质,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如年会聚餐、节日员工集体聚餐等,是为了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符合职工福利费的特征。2.符合税法扣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聚餐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且与企业取得收入具有间接相关性,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激励员工等,属于合理支出,应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未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有相关政策依据支持:虽然国税函〔2009〕3号文件未明确列举职工聚餐费用,但不能仅以此就认定不可扣除。企业可参考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口径,如内蒙古税务局曾明确员工聚餐、节日会餐等属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性质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企业在抗辩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餐饮发票、参与人员明细、活动内部审批单据等,以证明聚餐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