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大学课堂会发生这样奇葩的一幕吗:老师好心提醒上课别睡觉,男生撕心裂肺的喊出“杀……杀……杀……在老师道歉后还是不依不牢称“我最讨厌事后道歉!”
5月19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课堂监控记录下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
当天这名男生进入了教室,但彼时后排的座位已经占满。
老师注意到了站在门口有些局促的男生,并没有因为“踩点上课”而批评他,反而好心地为他指出了第一排的空位,示意他赶紧坐下听课。
但这名男生没有听从建议去坐第一排,而是挑了个第二排靠边的位置坐下来。
屁股刚坐热,他就趴在了桌子上,睡了过去。老师巡视课堂时发现了这个趴在桌上睡觉的学生,出于课堂纪律本能,他上前叫醒了这名同学。
自始至终,老师语气平和,态度温和,没有一句难听的批评,更没有当场挂科挂脸的威胁。
换做任何一个正常的大学生,也许只会揉揉眼睛,略带愧疚地坐起来继续听课。
然而,这名男生却认为自己的“面子”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他觉得自己在全班同学面前被老师当众点名,丢了人。
于是,愤怒的情绪像火山喷发一样不可收拾。
他先是突然起身,怒气冲冲地冲出教室,开始疯狂捶打、砸烂走廊里的消防栓箱。
巨大的撞击声让整个楼层都在震动,砸完后似乎还不解气,带着浑身戾气回到教室,径直走上讲台开始和老师对峙,要求老师向他道歉。
老师当场道歉:“我不应该提醒你,我向你道歉。”
但这句道歉非但没有灭火,反而让男生的情绪更加癫狂。
他开始大声质问老师,然后对着惊魂未定的老师,拖着长音连续喊出了几个刺耳至极的——“杀——”。
这一切,吓坏了讲台上的老师。老师双手垂在腰间微微发抖,低声说了句:“我现在没有心情上课,我有点害怕”。
他不是在示弱,而是作为人在面对赤裸裸的人身威胁时本能的恐惧。
事件发生后,校方表示此事已发生一段时间,学校领导正在开会处理,正在找学生了解情况。
那名砸坏公共设施、威胁教师人身安全的男生,暂时仍留在校内。
象牙塔里的“温床”,是不是正在某些方面保护了极端的暴力宣泄?
即便是在象牙塔里的课堂,也不是肆意妄为的免费游乐场。这名男生的行为虽然时间短暂,但其构成的多重法律隐患,足以给每一个在校大学生敲响警钟。
第一,在课堂大喊“杀”字,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无故侵扰他人的行为将被处五到十五日拘留并处罚款。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因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课堂属于教学公共场所,该生因被叫醒睡觉觉得丢面子而在课堂上大喊“杀”字,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即便学校内部不主动移送,警方也有权依法介入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二,砸坏楼道灭火器、消防设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砸坏消防栓箱,不仅造成了学校的实际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消防设施属于重要的公共安全设备,损害它的行为性质比一般打砸更加恶劣。
公安机关在认定处罚幅度时,这属于明显的从重情节。
第三,校方绝不能“内部消化”,法律责任链条不容回避。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列举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学校在此类事件中承担的不是调解者角色,而是法定的管理责任者角色。
如果学校在这次事件中仅仅内部批评了事而不移交公安,甚至不让该生承担任何实质性的纪律处分后果,万一未来该生在社会上继续实施类似的极端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学校的“软处理”是否纵容了暴力升级,将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责焦点。
课堂是求知的圣殿,不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垃圾场。老师是传道授业的领路人,不是任何学生可以肆意恐吓的受气包。
如果每一次老师出于责任心地叫醒一个睡觉的学生都要冒着被吼“杀”的心理恐惧,那我们这个象牙塔里,就真的找不到第三视角的安全出口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