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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监护失位’的代价!”夫妻驾车带着5岁女儿和2岁7个月的儿子出行,女儿调

“这就是‘监护失位’的代价!”夫妻驾车带着5岁女儿和2岁7个月的儿子出行,女儿调节座椅将后排弟弟头部死死压住窒息死亡,妈妈就坐旁边都没发现,索赔车企被驳回。

事发前两年5月1日劳动节。上海宗某驾驶一辆7座商务车,载着妻子吴某和两个孩子出行。

车内的座位分布是这样的:

母亲吴某坐在第二排右侧,5岁的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2岁7个月的儿子独自一人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上,没有安全座椅,没有大人看护,独自坐在后排。

车辆行驶至路口等红灯时,坐在第二排左侧的女儿觉得无聊,开始摆弄座椅调节装置。

座椅靠背向后倒去,不偏不倚压住了第三排左侧弟弟的头部。2岁孩子被压得趴在座位下面,连挣扎的力气都没有。

这个过程持续了多久?没人知道。车上两个成年人,没人回头看后排的孩子一眼。

直到车辆再次起步后,母亲偶然转身看了一眼,才发现女儿座位调得很低,而后排的儿子已趴在座位下面,没一点动静。

她大喊停车,宗某立刻踩下刹车,冲向后排。可为时已晚。孩子早已没了呼吸。

事后警方调查时,父亲宗某向派出所交代了事发经过。

丧子之痛,任何人都能理解。但接下来的操作,却让无数人大跌眼镜。

宗某和吴某将某汽车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0万。

他们认为事故根本原因是车辆座椅存在设计缺陷:

一是座椅调节没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二是座椅上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厂家未尽到警示义务。

要求车企公开道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逻辑非常清晰:

第一,产品不存在缺陷。

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应标准。

座椅调节为手动操控,可随时停止、锁定或回调,调节幅度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所谓“不合理危险”。

原告主张的“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超出了理性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的合理期待范畴。

第二,警示义务已尽到。

车企在《用户手册》中专章规定了儿童安全装置的使用规范,明确提示“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警示的范围和限度是合理的,不能要求车企对每一个产品进行“无限提示”。

第三,警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即便座椅上贴了警示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以及父母长期未关注孩子动向,这与座椅上有没有警示标识没有任何关系。

产品责任的边界止于“合理期待”,警示不能替代监护

第一,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缺陷”的认定不是“出了事就是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要看产品是否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超出了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合理期待”。

本案中,案涉车辆座椅为手动操控,可随时停止、锁定或回调,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一个理性消费者不会期待座椅调节操作成为致害工具,更不会期待座椅调节需要应对儿童被压住的极端情况。因此,原告主张的场景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警示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产品警示义务有其合理限度,车企只需对产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方法作出必要说明,而非对用户使用场景中的一切可能性进行“无限警示”。

本案中,车企已在《用户手册》中专章规定儿童安全装置,明确提示安装安全座椅的必要性和不安装可能导致的致命风险,警示的范围和限度是合理的。

第三,“缺陷”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很多消费者有一个误区:出了事,只要产品有一点问题,厂家就得赔。这是“有损害即追责”的错误认知。

本案中,即便座椅上贴了警示标识,也无法避免“孩子已在后排无人看管”这一事实带来的危险。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监护人失察,而非座椅缺陷。

第四,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可推卸、不可替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父母必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父母明知儿子2岁7个月,却没有使用安全座椅;明知车上只有5岁的女儿和2岁的儿子,却把两个孩子丢在后排不管,放任幼儿在行车途中脱离监护。这不是“意外”,而是监护缺位导致的“必然”。

法院在判决中的一段话,值得每一位家长反复读三遍:“警示不能替代监护,责任的边界止于理性预期。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亦不纵容责任的逃避者。”

别再拿孩子的命,去赌自己“心大”的侥幸了。这件事,赌一次,可能连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