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烧香烧死两子女,这位妈妈大概会终身悔恨吧。
2023年5月5日,家住西安市雁塔区的赵某正在家中忙碌。
她58岁,离异后独自带着一儿一女生活,儿子二十多岁,女儿也不小了,一家三口挤在一套租来的房子里,日子虽不富裕,但也安稳。
赵某是个虔诚的信佛之人。她在主卧的阳台上特意设了一个供桌,上面整整齐齐摆着六尊佛像、三个香炉。每天烧香拜佛,成了她雷打不动的习惯。
下午5点多,赵某照例在供桌中间的香炉里点燃了三根无烟香。当天傍晚,儿子和女儿先后下班回到家,姐弟俩累了一天,去了次卧床上休息,准备好好睡一觉。
就在这时,赵某临时想起要买点厨房用具。她看了看时间,晚上7点40分左右。想着香烧一会儿就灭了,应该没什么事,便拎着包出了门。
可她忘了一个要命的事:阳台上堆了不少杂物,香炉就放在那堆可燃物旁边。
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三根无烟香在阳台上一寸一寸地燃烧着。火花无声无息地从香头蹦落,落在了那些陈年的杂物上。
晚上9点40分,阳台西南角的火苗终于窜了起来。浓烟从主卧阳台蔓延到次卧,姐弟俩在睡梦中被滚滚黑烟包围,等他们惊醒时,房间里已经全是毒烟,门外的走廊早就被大火封死。
消防车呼啸而至,可一切都太迟了。
法医鉴定报告出来后,两个数字让人心碎:姐姐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59.21%,弟弟55.33%,两人均系被烧死。
赵某接到消息时还在街上。她疯了一样跑回小区,可楼道里全是烟,她什么都做不了。
第二天早上,消防员从废墟里抬出来的,是两具盖着白布的遗体。她的儿子,她的女儿,一个都没了。
一场大火,毁的不只是一个家,还烧没了楼上2001室邻居的房屋和财物。
2023年8月24日,赵某经传唤到案。她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没有隐瞒,没有推诿。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失火罪。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属情节较轻,赵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已与房屋受损业主达成和解并部分赔偿,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赵某已承受丧子之痛,对其处以刑罚已无必要,建议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的判决却一锤定音:被告人赵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以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一个母亲因为一个疏忽烧死了自己的孩子,她已经在余生中背负着最沉痛的负罪感,法律还要不要判她坐牢?
(一)失火罪的法律定性:为什么是“失火罪”不是“放火罪”?
很多网友不理解:烧香导致子女死亡,这不就是“故意”的吗?为什么不定放火罪?
放火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而赵某点燃三根无烟香,其本意是敬神拜佛,根本不是要烧房子,更没有“希望子女被烧死”的意图。
她在离开时也主观上认为“香烧一会儿就灭了,不会出事”。这种心态在刑法学上被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危险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犯前款罪(即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检察机关以失火罪起诉,法院以失火罪定性,在法律上是准确的。
(二)为什么不适用“情节较轻”?
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属“情节较轻”,建议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请求直接被法院驳回了。法院的理由非常直接:烧香不慎引发火灾,造成两名子女死亡,家中财物焚毁,楼上房屋及财物受损——二人死亡、财产损失,这已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三)为什么会判三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条人命,属于“严重后果”,按常规应在三至七年的区间内裁量。
赵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恰恰是法定刑幅度的最低档。为什么会判最低档?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
第一,到案后如实供述。
第二,自愿认罪认罚。
第三,积极赔偿楼上部分受害方。
第四,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支持。
第五,案件特殊性质——过失犯罪且被害人系被告人至亲。
(四)为什么会判缓刑?
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不是“不判刑”,而是“暂缓执行”。赵某必须在三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离开居住地、不违反法律、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情况。
只要考验期内不犯罪、不违法违规,三年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她在缓刑期间再次违法犯罪,缓刑会被立即撤销,直接收监执行三年实刑。
法院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宣告缓刑。
一次疏忽,两个生命,三根无烟香。愿这起悲剧成为千家万户最沉重的警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