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丈夫家暴打的衣不蔽体,内脏出血,肋骨骨折,还被持刀威胁,女子驾车逃离过程中将丈夫撞死,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
河北石家庄,曹莹与丈夫刘华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这对夫妻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矛盾由来已久。
2024年5月20日晚,曹莹与女性好友王某外出吃饭,当晚11点多回到家。
5月21日凌晨1时,在外喝酒的刘华回到家中,怀疑妻子吃饭时还有男性在场,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争吵很快升级,刘华拿出一把刀,逼迫曹莹一同去找王某对质,声称不去就“要她的命”。
下楼后,暴行持续升级。小区监控完整记录:刘华一路殴打曹莹,二人驾车途中,刘华多次闯红灯。
曹莹曾趁其不备,将刀扔出窗外,刘华竟又捡了回来。
凌晨2时47分,在王某家附近,刘华将曹莹拖拽至车尾,撕坏她的上衣和裤子,不顾躺在地上的曹莹苦苦哀求,又将她拽回车上。
更可怕的是,这样的暴力,早就不是第一次:早在2021年,曹莹仅因为催刘华洗脚,就被打成耳膜穿孔。
凌晨3时9分,重伤的曹莹趁刘华蹲在车外查看手机,用尽最后力气进入驾驶室。她只想逃,只想离开这个地狱。
刘华察觉后,纵身跳上引擎盖,死死扒住车辆。曹莹加速行驶,大幅转动方向盘,车辆在十字路口撞上东南角的花池,刘华被重重甩落。
事故发生后,曹莹在座椅上被发现,脸部有伤,精神几近崩溃,对整件事的记忆模糊不清。
刘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肝、肾、胰腺等多发破裂。
而她胰腺断裂、内脏出血、骨折4根、耳膜大穿孔,在医院插着引流管,至今还有多项手术未做。
202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决曹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曹莹及其家属提起上诉。案件二审于2025年10月31日开庭,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特殊防卫”有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刘华的持刀威胁和多次殴打已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那么曹莹驾车逃离行为,到底是在逃跑过程中意外致人死亡,还是对不法侵害的持续防卫?
网上争论撕裂成两个阵营。一方认为是正当防卫,另一方则认为超出防卫或避险限度。
案件的这一核心矛盾也体现在检方与辩方关于正当防卫构成的激烈交锋上。
检方认为,在曹莹上车准备逃离时,刘华直接的殴打行为已停止,她不再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更关键的是,曹莹驾车过程中两次加速、大幅转动方向盘,其行为客观上有极大可能将人甩落致死,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放任”,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辩方坚称,家暴具有连续性,刘华持刀拦车、扒车是暴力链条的延伸,危险从未真正停止。
同时认为,长期家暴使曹莹处于极度恐惧中,案发当晚更是经历了从持刀胁迫到街头施暴的非人折磨,启动车辆时她已几近崩溃。
因此,加速打方向是为了甩开控制、逃离危险,是在绝境中求生的本能反应,而非要置人于死地。
底是极度恐惧下的逃生反应,还是对结果的放任?前者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后者则是故意杀人。
我们要看到,家暴案件与普通暴力犯罪有着根本性不同。它不是偶发的冲突,而是施暴者对受害人长期的控制与压迫。
在这种长期暴力阴影下,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与普通冲突中的当事人截然不同。往往处于极度恐惧和绝望中,反击行为常常是多年积压下的本能爆发。
有法律学者指出,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侵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不能简单地以物理暴力的暂时中断来认定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从整体评估受害人所面临的危险状态。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事故发生前,刘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8.58mg/100ml,说明他生前曾饮酒。
酒精作用下,暴力行为更加失控,受害人的恐惧感也更加强烈。
曹莹面对的是一个已经疯狂、随时可能再次施暴的醉汉,她的每一个选择,都是在巨大恐惧下做出。
如果按照严格的传统刑法理论,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防卫手段必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曹莹驾车甩人的方式或许确实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制止侵害”范畴。
但这恰恰是家暴案件的困境所在,受害者长期处于暴力链末端,当正当的求助渠道一次次被证明无效,当被逼到无路可退的绝境,法律是否应该给予更多的同情与理解?
二审结果尚未宣判,但无论最终判决如何,这起案件都已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正当防卫制度的复杂与艰难,也映照出家暴受害者的绝望处境。
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家暴的特殊背景,将曹莹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许能让法律在严苛与温情之间找到一个更令人信服的平衡点。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