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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擦边”就赔偿15万!女大学生应聘直播跳舞被要求穿黑丝、露大腿、说暧昧话术

不同意“擦边”就赔偿15万!女大学生应聘直播跳舞被要求穿黑丝、露大腿、说暧昧话术“擦边”,不接受想辞职被要求支付15万违约金!

江苏南京,刚刚大学毕业的小雅,在网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跳舞主播”的广告。

招聘信息写得很诱人:月入过万,才艺展示,正规平台,公司包装。

她本就学过舞蹈,外形条件也不错,想着靠一技之长吃饭,应该是一条靠谱的路子。

面试时,公司负责人对她赞赏有加,承诺“资源扶持”“流量倾斜”“底薪加提成”,说得天花乱坠。

小雅被说服了,当场签下一份厚厚的合同,还按要求交了2000元“服务费”。

正式入职后,公司给小雅的直播定位和她想象的大相径庭。运营人员要求她穿黑丝、露大腿、化浓妆,动作要“撩人”,说话要“暧昧”,引导观众刷礼物。

她提出的“正经跳舞”提议,被直接驳回。

小雅明确拒绝配合,并提出解除合同。

公司态度强硬:“你不做,就是违约!违约就要赔钱!”

翻出合同,指着一条让她头皮发麻的条款:15万元违约金。

之前那2000元服务费,也以“已提供入职培训”为由,分文不退。

小雅无奈向媒体求助,公司负责人回应时强调: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作协议》,属于商业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合同。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直播时长、内容形式和违约后果,小雅拒绝配合,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索赔。

在公司看来,“擦边”是否属于“低俗内容”,是内部运营策略,不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豁免理由。

更深层的问题是:这种以“经纪合作”为名、行“劳动管理”之实的模式,使主播在法律身份上处于模糊地带,既不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又要承担商事合同的高额违约风险。

用“合作”之名规避劳动法义务,同时用高额违约金绑定主播。

这套玩法在MCN行业里并不新鲜。一旦主播想走,公司就搬出“违约”二字,把天价账单摔在面前。

这类“圈套式签约”闹得沸沸扬扬,司法实践给出了一致的回答:拒绝“擦边”直播,不构成违约!

第一,要求主播进行“擦边”直播,本身就已违法。

不管合同里有没有白纸黑字,只要公司要求主播进行“擦边”直播,就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深圳一起典型案例中,主播张某拒绝“擦边”直播被公司索赔30万。法院认定,公司要求张某按暧昧话术进行直播,已违反网络生态治理要求及公序良俗,张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全部索赔请求。

第二,超过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坚决不认。

经纪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实质上是公司用来绑定主播的“紧箍咒”。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

对于“擦边”要求被拒后公司索赔的情形,法院态度非常明确:公司违约在先,无权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经纪合作”不是“套牢工具”,关键要看实质管理。

虽然主播与MCN机构通常签订的是《经纪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但直播行业有其特殊性。

如果公司对主播实施考勤、绩效考核、直播内容管控等实质性的劳动管理,且主播对公司的经济依附性极强,司法机关有可能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谓的“天价违约金”对主播个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播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高额赔偿。

公司刻意避开劳动合同、以“经纪人自居”,本意就是规避劳动法义务,但这层法律外衣在司法审查面前往往千疮百孔。

小雅的遭遇是一个缩影。渴望靠一技之长自食其力的年轻人,被“高薪招聘”吸引,却在信息不对等的谈判中被迫签下“埋雷合同”。

等她们发现不对劲想走时,眼前只剩下一条路: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倾家荡产”。

2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说到底是公司用来锁死主播的工具,而不是法律应当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

法院已经用一纸判决划清了红线:公司不能一边逼迫主播从事“擦边”直播,一边拿天价违约金要挟;谁在破坏行业规则,法律心里跟明镜似的。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记住三句话:第一,保留证据,截图、录屏、录音;第二,向12315投诉举报,向属地网信办反映;第三,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不要在不公平的合同上继续签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