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正向新泽西州一名联邦法官提出申请,要求美国政府交出14个联邦机构的相关文件。Apple称,这些文件能够为自身在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提供抗辩依据,但美国政府对此表示反对。
Apple与美国政府已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共同提交一份证据调取争议联名函,就Apple是否有权调取14家联邦机构文件一事阐明双方分歧。
此番申请,是Apple为应对美国司法部2024年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所采取的抗辩举措。司法部指控Apple借助限制第三方应用、相关服务及配件发展,变相阻碍用户更换其他品牌手机,在智能手机市场非法维持垄断地位。
美国政府拒绝提供与本案双方诉求及抗辩理由存在关联的所属机构文件。这些文件记载了美国官方针对多项核心问题作出的评估,例如iPhone具备的市场差异化优势、各类智能手机存在的隐私安全隐患、向资质审核不完善的第三方开放Apple闭环安全生态体系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Apple认为,上述资料能够佐证己方观点:原告方所质疑的企业运营策略,恰恰造就了Apple产品区别于竞品、且在消费者眼中更为优质的特质,客观推动了行业市场竞争。无论是依据民事诉讼第34条当事人证据调取规则,还是第45条针对非诉讼当事方的传票调取规则,这批机构文件均属于可调取范畴,政府应当予以移交。
Apple依托两条不同的证据调取途径提出诉求:第34条规则,一般适用于向诉讼当事方调取文件;第45条规则,则针对非诉讼当事方出具传票调取资料。
Apple表示,无论以何种界定方式,相关文件都应当移交。若在证据调取层面将联邦机构视作美国政府主体的一部分,则适用第34条规则;即便认定为独立主体,Apple出具的第45条规则传票,同样具备文件调取效力。
Apple称,尽管自身多次尝试获取相关文件,美国政府始终拒绝移交任何一家涉事机构的资料,还不断抛出前后矛盾、逻辑相悖的程序性理由推诿阻拦,致使Apple取证工作徒劳往复。
Apple申请调取的文件范畴包含:1.联邦机构甄选、评估、采购智能手机与穿戴设备的相关资料,以及机构针对涉案手机产品、配套服务的选用评估意见与指导文件;
2.各大机构对于非Apple操作系统、第三方应用商城存在的顾虑,以及强制第三方接入Apple平台会带来的各类风险相关资料;
3.美国官方统计的智能手机定价数据以及市场份额资料;
4.多家联邦机构参与Apple面向内部应用开发设立的开发者项目相关文件。
Apple核心抗辩逻辑可概括为:倘若这批文件能够证实,联邦机构自身认可Apple在安全防护、隐私保障、产品定价、应用开发模式上的优势,那么美国司法部指控Apple运营行为妨碍市场竞争的说法便会大打折扣。毕竟美国官方自身也认可这些运营方式属于合理的产品竞争优势。
Apple进一步说明,自身在全美444个联邦机构中审慎筛选出14家提出调取申请,意在打消美方申请范围过宽、行政负担过重的抗辩理由。
Apple最后提出,美方不能以部分文件或许涉及保密特权、涉密内容为由,直接拒绝检索、提供全部关联资料。
美方在回应中表示,Apple的资料调取诉求关联性不足、会造成过重行政负担,且大概率会牵涉享有保密特权以及涉密的文件。
文件内《美国政府立场》章节内容如下:Apple向14家联邦机构下发传票,其中多家隶属于情报体系。这些机构既不负责智能手机行业监管、未曾参与本次案件调查,也并非本次诉讼参与方。
显而易见,Apple索要的文件,即便相关机构存有对应资料,最多也仅与本案事实争议存在微弱关联。调取、审阅并整理对应文件(包含涉密系统资料),会耗费极大人力物力,为相关机构带来极大工作压力。
究其原因,Apple索要的诸多文件极大概率涉及保密特权或是涉密内容。该批诉求资料关联性欠缺,原因在于上述机构并不监管涉案产品及行业市场,手机采购、使用场景也和普通消费者截然不同。Apple调取范围宽泛,且未曾提出、也不愿采纳可行的缩减方案来减轻机构工作压力、缩减公共财政开支。
美方随后从三点细化自身观点:接收传票的机构和本案核心的民用智能手机市场关联薄弱;这些机构在第45条规则界定下应归为非诉讼当事方,不能等同于美国政府主体适用常规当事方证据调取流程;Apple诉求范围宽泛,即便文件关联度有限,仍需要在涉密官方系统内开展繁重检索工作。
美方最终向法院提出诉求:应当驳回Apple针对14家无关机构的文件调取申请,撤销下发的相关传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