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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这妈是禽兽不如!女子将亲生女儿当作敛财工具,长期施以残酷虐待,强迫女

虎毒不食子,这妈是禽兽不如!女子将亲生女儿当作敛财工具,长期施以残酷虐待,强迫女儿摆出侮辱性姿势,拍摄暴露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出售获利。

这场持续了十个月的噩梦,始于2023年2月左右。田某某将其亲生女儿周某(2011年出生)从老家接到身边一起生活。

据最高法披露的案件详情显示,自2023年7月起,田某某开始对孩子实施令人发指的虐待。

凶器不是棍棒,而是母亲的拳头和冰冷的家规:短短数月间,殴打、罚站、罚跪、冻饿、赶出家门,种种虐待手段如同家常便饭。

更令人毛骨悚然的是,这位母亲竟将毒手伸向了网络。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田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杨某某等人。

为了讨好这些人,她按照对方指定的姿势、动作、衣着,丧心病狂地强迫女儿周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

然后像贩卖普通商品一样,将这些包含着孩子尊严和创伤的影像打包出售。

终日施暴的田某某用极端的方式扭曲了母女关系,而孩子身上新旧交叠的伤痕,早已成了控诉这段畸形关系最无声的证词。

202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典型案例时,对该案进行了严厉定性。

田某某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很多网友感到疑惑:一位母亲“管教”孩子,怎么搞出个“数罪并罚”?虐待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第一,如何界定“虐待”与“猥亵”的双重毒手?

这个案件中,田某某对孩子实施的每一段伤害,都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

从2023年7月到2024年4月,田某某长期对女儿实施的殴打、罚站、冻饿、赶出家门等行为,属于典型的虐待。

根据《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她逼迫女儿按照他人指令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

这一行为,侵犯的已不再是单纯的“家庭成员和谐”,而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范畴。

根据该条,猥亵儿童罪的一般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田某某强迫亲生女儿拍摄隐私影像并出售,手段极为恶劣,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那些网络发出指令者,应该属于猥亵的共犯,也应追究。

第二,为什么虐待罪和猥亵儿童罪可以“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认定田某某同时构成虐待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这一判决的法律逻辑在于:田某某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里,事实上实施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前一阶段的持续性施暴属于“虐待”,后一阶段的强迫拍摄隐私影像属于“猥亵”。

两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侵害的法益、主观故意上均不相同,系分别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并罚。

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连续实施多个性质不同的独立犯罪行为时,法院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法院以虐待罪判处一年十个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六年,两个罪名刑期相叠,最终执行七年,正是对数罪并罚原则的精准适用。

田某某被送进监狱只是故事的一半。对于那个瑟瑟发抖的孩子来说,更大的问题是:谁来保护她的余生?

该案并未止步于把施暴者送上法庭。在一个母亲沦为犯罪者的同时,国家接过了本该由她履行的监护责任,启动了由刑事、民事、行政交织的全方位救济体系。

首先法院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触自己的女儿周某,并联动公安、社区、妇联等基层组织,第一时间将周某转移至临时庇护所,使其彻底脱离虐童环境。

据此,妇联向法院提起了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了田某某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周某的祖母承担日常抚养职责。

这一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该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田某某长期虐待、强迫女儿拍摄猥亵影像,无疑已构成“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句古训,在田某某案面前彻底粉碎。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