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修改法律,夫妻一方去世,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张三、李四合伙借王五50万元,买了一台收割机,登记在两个人的名字下,债务与收割机均为两人共有,现在,李四突然死了,收割机由于折旧,现在价值是30万。
依照当前的法律,收割机里李四的份额其继承人有依法继承的权利。
再根据法律,李四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有偿还李四债务的义务,偿还的数额以继承遗产的数额为限,最多15万。
问题来了,王五的50万债权怎么来保证。
如果找张三要,张三说,由于李四的份额已经被继承,他只承担25万,剩下的25万找李四的继承人要,李四的继承人说,只继承了15万,所以,只偿还15万,差额找谁去要。
如果共同财产法律明确不允许继承,收割机归张三全部所有,债务由张三全部承担,是不是万事大吉。
实践中,这种情况大概率也是不启动继承程序,张三独自拥有收割机的所有权,独自承担50万债务,这里要说的是,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允许继承。
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在处置时还况且如此,有婚姻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又该怎么样呢,夫妻一方去世后,夫妻的共同财产能不能不产生继承,全部视为另一方的全部财产。
这种修改到底妥不妥,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