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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视力检测成了一道“生意经”!河南洛阳孟津,一场面向全区中小学生的“校园视力筛

校园视力检测成了一道“生意经”!河南洛阳孟津,一场面向全区中小学生的“校园视力筛查”,竟成了一条利益惊人的“灰色产业链”。

该事件源于孟津区一次例行的校园视力筛查。

家长陆续收到一份来自“文德医院”视力检测报告,上面数据触目惊心:一个班级,超80%孩子被判定存在视力问题,亟需“干预”和“矫正”。

报告下方,附着一份“温馨提示”,推荐家长带孩子前往指定的“XX眼镜店”进一步检查和配镜。

出于对孩子眼睛的担忧,不少家长带着孩子去了那家眼镜店。在那里,一副普通的近视眼镜,价格动辄上千元,远超市场价。

一位细心家长起了疑心。他查询出具报告的“文德医院”,发现它只是一家规模很小的民营综合医院,其执业许可范围根本不包含眼科诊疗,也没有注册任何眼科执业医师。

医院简介栏里,甚至连“眼科”这个科室都没有。就是这样一家“三无”医院,是怎么拿到全区校园视力检测大单的?

随着媒体深入调查,这条荒诞的利益链条逐渐清晰。

首先,当地教育或卫健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全区中小学生视力筛查服务外包。

中标方正是“文德医院”。医院中标后,并没有、也无力自行组织专业眼科团队进行检测。

它将检测业务“私底下”委托给与其有利益关联的眼镜店。

于是,眼镜店销售人员经过极简“培训”,穿上白大褂,带着店里借来的手持验光仪,以“医院工作人员”身份堂而皇之进入校园。

他们用不规范的流程、不专业的设备快速“筛查”。

结果,大量假性近视、单纯视疲劳的孩子被直接打上“近视”标签。

一份份危言耸听的检测报告发到家长手中,最终的导流终点,就是那家眼镜店。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这条利益链中,医院抽取“管理费”和“品牌使用费”,眼镜店通过高昂配镜费用赚取暴利。

而学校(个别经办人)可能也收受“入校费”或“人头费”。

最终,所有成本,都转嫁到焦虑的家长身上。

事件曝光后,当地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迅速介入,对涉事医院和眼镜店进行查处,并承诺对全区所有学生的视力数据进行复核。

这起事件看似是“校园服务外包”,实则已触犯多条法律红线,从主体资质到操作流程,再到利益输送,无一合规。

第一,医院无资质开展诊疗活动,涉嫌非法行医。

视力筛查属于诊疗活动,必须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安排有资质的医师或验光员进行。

“文德医院”根本没有眼科诊疗科目,其行为已构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对此,卫健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眼镜店员工冒充医生进行“诊断”,其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二,眼镜店“借壳”导流,涉嫌商业贿赂与消费欺诈。

眼镜店通过向医院支付“好处费”获得检测业务,并利用医院“官方”报告向家长推销高价眼镜,已构成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将非医疗机构的眼镜店包装成“官方指定复查点”,并向家长推销并非必需的高价眼镜,涉嫌消费欺诈。

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

第三,相关公职人员或学校经办人若收受好处,涉嫌受贿罪。

在这条利益链中,最让人愤怒的环节,是“文德医院”这种“三无”机构是如何顺利中标的?又是如何畅通无阻地进入校园的?

如果调查发现,在招标、准入、监督等环节中,存在公职人员或学校经办人收受涉事医院或眼镜店“好处费”、“回扣”的情况,则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可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时,行贿方也构成行贿罪。

第四,教育、卫健部门监管失守,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事件曝光前,当地教育、卫健部门对中标医院的资质审核了吗?对检测过程进行过监督吗?对结果进行过抽查吗?

如果存在明知故犯或疏于监管,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若涉及收受贿赂,则可能触犯刑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在项目审批、监管中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将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这起“三无医院测视力”的闹剧,令人心痛的。

他们利用家长对孩子健康的焦虑,利用校园这个天然的“公信力”平台,进行精准收割。

一张视力检测表,照出的不仅是孩子的视力问题,更是某些机构、某些环节监管的“近视”与“失明”。

我们期待,当地相关部门能一查到底,对涉事医院、眼镜店依法严惩,对失职失察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并完善校园商业活动的准入与监督机制,让类似的“视力生意”再无生存土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