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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税款损失,被税务局发现后要求补税,是否需要

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税款损失,被税务局发现后要求补税,是否需要补缴对应的滞纳金?解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