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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败俱伤!上海,小伙没有固定车位,每天都因为停车发愁,邻居阿姨正好有个闲置车位,

两败俱伤!上海,小伙没有固定车位,每天都因为停车发愁,邻居阿姨正好有个闲置车位,便好心借给他用,但双方白纸黑字约定,阿姨有权随时收回。小伙刚开始感激涕零,谁知用着用着,就生了坏心思,瞒着阿姨,悄悄找物业,把车位改到了自己名下,这一霸占就是整整15年。后来,阿姨想要回车位自己用,谁知小伙拒不归还,还倒打一耙说她没资格。好心帮忙却被背刺,阿姨一气之下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让人大吃一惊。

2002年,李阿姨搬进新小区,作为第一批业主,她顺利分到了一个固定地下车位。

那个年代,私家车并不多,小区车位十分宽裕,根本没人争抢。

可随着时间推移,家家户户陆续买了车,小区车位瞬间变得紧张起来,成了稀缺资源,一位难求。

2009年,年轻的小孙买下这套小区的房子,正式入住,入住后他最头疼的就是停车问题,小区车位基本饱和,他每天都因为找车位而头疼。

看着新邻居天天为停车发愁,心地善良的李阿姨动了恻隐之心,她想着自己不常住,用车不多,车位空着也是浪费,不如帮邻居一把。

2010年,两人特意私下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李阿姨无偿把自己的固定车位借给小孙使用,后续的停车费由小孙直接代缴。

但也事先说好,李阿姨随时有权要求小孙无条件归还车位。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份好心,最后换来了一场糟心事。

小孙长期占用这个车位后,心里渐渐打起了小算盘。他深知小区车位稀缺,一旦归还,自己大概率再也抢不到固定车位。

于是,他瞒着李阿姨,偷偷私下找到小区物业公司,悄悄重新签订了停车合同,直接把这个车位的使用者改成了自己。

这一切操作,李阿姨全程被蒙在鼓里,一无所知。

转眼十五年过去,因为生活安排变动,李阿姨重新搬回小区常住,日常用车需求变得频繁。

于是,她第一时间找到邻居小孙,客客气气说明情况,想要拿回自己的车位。

拿回自己的东西,本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协议也写得明明白白。

可让她彻底寒心的是,昔日和气的邻居瞬间变了脸,一口拒绝了她的要求,死活不肯还车位。

小孙一心想着,用了十几年的车位,就是自己的了。

他还理直气壮地反驳李阿姨,说她十几年都没有主张过车位权利,早就自动失去了车位使用权,现在根本没资格来要回车位。

善意助人,到头来反倒被对方反咬一口,李阿姨气不打一处来,她多次和小孙沟通、协商,找物业从中调解,可始终没有任何结果。

万般无奈之下,李阿姨只能将小孙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李阿姨表示,当年自己只是善意出借,从未放弃车位使用权,小孙私自霸占车位、拒不归还,属于明显违约,必须立刻返还车位。

但小孙辩称,自己已经和物业签订了正规停车合同,是合法拥有车位使用权,李阿姨常年不使用车位,早已丧失权利,无权索要。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明确小区的地下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由物业公司代为统一管理。

小区有明确硬性规则,车位绝对禁止业主私下转让、转借,只有原业主主动放弃车位,或者房屋出售后,物业才能按照业主登记的排队顺序,重新公平分配车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区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由物业统一管理,且明确禁止私下转让,须按排队顺序分配。

李阿姨与小孙私下出借车位,本质是恶意串通,在车位供不应求时,二人私分稀缺资源,绕过小区公开分配规则,直接损害了其他排队等车位业主的权益。

因此,这份私下协议,法律上判定为无效协议,李阿姨不能凭协议要回车位。

同时,小孙瞒着李阿姨和物业签约占位,违背诚信原则,属于规避管理规则的投机行为,其所谓“合法使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最后法院驳回了李阿姨的诉讼请求,这个争议车位,将由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按照统一规则,重新公平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业主。

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和小孙两人都不服,双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论列表

也许陌生
也许陌生 2
2026-05-28 22:02
谁的要不到了,又回到了物业手里,又可以卖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