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在超市一次买了6瓶白酒,花了4560元,付款后,直接举报到当地市监局,并提供了全程录音录像,称买到了品牌假酒。之后,男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出乎所有人意料。
2月6日,王某某开车来超市购物。
他不像普通顾客,进门后挑选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而是悄悄打开录像、录音设备。
随后,直奔主题,在酒水柜台挑了三个知名品牌的6瓶白酒。
并用微信扫码支付付款成功4560元。
王某某目的明确,他出了超市,拿着6瓶白酒,开车直奔市监局,投诉称买到了假冒品牌商标的酒。
王某某向市监局,提供了视频里,画面显示了他整个买酒过程。
更重要的是,他还拍下了这几瓶不同品牌的白酒编码,下超市想赖账都赖不掉。
随后,市监管部门到超市检查,并立案调查。
超市负责人表示,这批白酒,是从某酒业公司进进的货的,一个品牌进了一件,三件总共18瓶。
经鉴定,这批酒确实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地市监局,根据情况对超市开出了2.5万元的罚单,并没收了所有侵权商品。
王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4560元购酒款,再赔偿十倍购酒款45600元。
超市也不是善茬,直接称王某某并非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
打从他一进超市,到买了6瓶白酒,期间操作熟练,目的明确,而且全程录音录像,就属于恶意索赔。
法院审理后确认,买卖合同因假冒产品属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支持退还4560元购酒款。
但对于十倍赔偿,法院通过调查发现,王某某从2025年1月1日到2026年4月20日。
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已经买了4次产品并投诉,可以看出营利目的非常明显。
也就是说王某某买酒,不是送人,也不是自己消费,而是专门用于维权牟利。
而且他在买酒之前,就开始录像,他这么做,按照日常经验,他这不是正常消费。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王某某为一般消费者,驳回了十倍赔偿的诉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值得琢磨。
表面上看,王某某买到假酒是事实,超市卖假酒挨罚也是事实。
按说,退一赔十的赔偿,似乎顺理成章。
但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模式,暴露了他的真实目的。
一年内,4次购买产品并投诉,每次进入超市前就开始录像取证,买完直奔市监局,再到法院起诉。
这一套流程行做下来云流水,可以看出王某某,不是普通消费者。
正常生活中,大概率没人买瓶酒还打开手机录像,更不可思议的是:出门举报。
且王某某这操作,一看就是个老手,整个行为链条从头到尾,买酒不是为了喝,录像不是为了留念。
每一步都指向一个目标,走完维权程序、拿到惩罚赔偿。
法院虽然驳回10倍赔偿,但也没有因为他是职业打假人,就完全否掉他的权益。
退货退款,法院都支持了,毕竟假的终归是假的,事实不因为买的人是职业打假有任何改变。
所以这个判决的精妙之处恰恰在于:既没有纵容售假行为,又把职业打假人的牟利空间卡死了。
最终把维权和牟利,这两条线划得清清楚楚。
法院办案,不是一刀切地否定,所有知假买假的维权。
而是看购买数量,是否超出了正常消费需要。
买一瓶酒发现问题去索赔法院认,买六瓶酒索赔,也还说得过去。
但如果一年之内,反复购买频繁起诉,明显靠这个赚钱,那不好意思,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大院不不支持。
这次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一个,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分水岭。
明确了,卖假货绝不姑息,退货款是底线。
但另一方面,也明确划出了红线,法律不欢迎有人把维权当成生意来做。
职业打假人,短期内可能确实对假冒伪劣有一定震慑作用,填补了执法力量的部分盲区。
但长期来看,一旦索赔成了赚钱工具,挤占的往往是真正消费者反映问题的通道。
也扭曲了,法律原本保护的应有之义。
真正的消费维权,应当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法律条文的漏洞的来赚取钱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还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强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才受保护。
一定程度上,对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也就是说,买到假的食品类商品,消费者能要求退货并获十倍赔偿。
但靠这个赚钱,不算正常消费者。
法院支持退货退款,却不支持10倍赔偿。
法治的底线,从不扼杀正义的维权,但它也把借维权发横财的缺口彻底堵上了。
这才是法律的温度,与锋芒并存。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