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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饲养烈性犬惹的祸!女子上班途中遭狼狗疯咬,导致受伤严重,狗主人:赔3000够

又是饲养烈性犬惹的祸!女子上班途中遭狼狗疯咬,导致受伤严重,狗主人:赔3000够了。

浙江诸暨,俞大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上班。当她行驶到一段村道上时,对面走来一名男子,手里牵着一条大狼狗。

两条腿的走路的,两个轮子的骑车的,大家各走各的道,本该相安无事。

然而,那条大狼狗突然狂躁起来,猛地挣脱或扑向俞大姐,一口咬住了她的手臂。

巨大的冲击力,让俞大姐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她的后腰和胸口撞在坚硬的马路牙子上,顿时一片乌青。手部被狗撕咬,皮开肉绽,鲜血瞬间涌出。

更令人心寒的是狗主人的反应。据俞大姐和目击者描述,狗主人杨先生没有第一时间蹲下来查看伤者,也没有拨打120,而是试图牵着狗离开现场。

俞大姐强忍着剧痛,捂着流血不止的手,跟在后面追。

她一路跟到工厂门口,杨先生才停下来,从口袋里掏出3000块钱,说:“给你三千块,够了。”

然后,他牵着那条肇事的大狼狗,扬长而去。

俞大姐以为三千块能解决医药费问题,就让对方走了。可一到医院,医生看到伤口就皱起了眉头。

手上有两处3到5厘米的皮肤撕脱,创口深达肌腱,血流不止。医生做了紧急清创缝合,打了狂犬疫苗和破伤风针,然后严肃地告诉他们:“这个伤势,三千块远远不够,你们必须报警。”

家属赶到医院,看到姐姐那只缠满纱布、血迹斑斑的手,又气又心疼。

拿着医院的缴费单据,找到杨先生,提出除去已经垫付的医药费,对方还应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约3万元。

杨先生一听就炸了:“我的狗以前一直关在笼子里,那天是牵着的。你姐姐自己说的要三千,我当时就给三千。现在又要三万?咬一口要三万,哪有这种道理!”

他坚称,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后续只同意凭发票报销医药费,拒绝支付任何额外的赔偿。

家属则反驳:“三千块早用完了,后面还欠着医院钱,被狗咬得那么惨,身体受罪,工作也丢了,精神上更是吓得天天做噩梦。三万块钱,已经是实打实的损失,这还叫多吗?”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完整的监控记录,双方各执一词。

目前,当地派出所已介入调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针对杨先生在禁养区饲养大型烈性犬的行为展开了调查。

这条大狼狗的一口,不仅咬伤了俞大姐的身体,更咬出了狗主人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

从“赔三千”到“要三万”,这场纠纷的核心,其实都写在法律条文里。

第一,狗主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赔多少都得兜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管狗主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你的狗咬人了,你就得负责。

在本案中,杨先生遛狗是否牵绳、狗是否突然发狂,都不影响他作为狗主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

第二,赔多少?法律有明确的计算公式。

杨先生那句“咬一口要三万”,暴露了他对赔偿标准的无知。

家属提出的三万,不仅有依据,甚至可能算少了。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

一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根据医院票据和病历实报实销;二是误工费,根据俞大姐的工资标准和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计算;三是交通费,往返医院的合理交通费用;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大型烈犬撕咬,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完全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上述各项加起来,3万元可能真的只是一个“起步价”。如果俞大姐的手部功能受到永久性影响,还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主张残疾赔偿金。

第三,禁养烈性犬:违规在先,罪加一等。

据俞师傅反映,杨某饲养的大狼狗属于城市禁养的大型烈性犬。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及各地养犬管理条例,在禁养区饲养烈性犬的,公安机关可没收犬只,并对主人处以罚款。

违规养犬致人重伤,这一情节在民事赔偿中,也会被法院视为加重责任的因素。

第四,俞大姐如何正确维权?

一是立即报警,要求警方出具出警记录和调解记录,固定“狗咬人”及“狗主人在场”的事实;

二是保存证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工资流水、伤口的照片和视频,缺一不可;

三是向12345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规养犬;

四是如果调解无效,果断起诉至法院,要求狗主人赔偿全部损失。正如民警所言:“这件事,走法律途径,受害者赢面非常大。”

那条大狼狗,或许只是一时兽性发作。但作为它的主人,杨先生必须为自己的疏忽、冷漠和对法律的无知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